出版时间:2009-3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一 作者:刘佐,应唯 著 页数:236 字数:250000
前言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与每个企业的利益密切相关。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并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对于保证国家的税收和企业的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使广大会计与税务工作者能够方便、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各种税收的应纳税额计算,并熟练掌握各种税收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我们编写了这本包括18个税种的《税额计算与会计处理》。 本书以中国现行有效的税收和会计基本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比较全面地阐述了中国现行各种税收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和会计处理方法,并配有适当的计算举例,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查阅方便。愿本书能够成为企业处理税收问题的好帮手。 由于我们的能力、水平和某些客观条件所限,书中必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内容概要
本书以中国现行有效的税收和会计基本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比较全面地阐述了中国现行各种税收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和会计处理方法,并配有适当的计算举例,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查阅方便。愿本书能够成为企业处理税收问题的好帮手。
作者简介
刘佐,男,现任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中国财政学会、中国税务学会常务理事,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并在多所著名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书籍目录
一、中国现行税制和会计法规概述 (一)税种设置 (二)税收立法 (三)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四)会计法规及其实施范围二、增值税 (一)纳税人 (二)税目和税率 (三)计税方法 (四)免税和减税 (五)出口退税 (六)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三、消费税 (一)纳税人 (二)税目和税率(税额标准) (三)计税方法和会计处理 (四)免税、减税和退税 (五)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四、车辆购置税 (一)纳税人 (二)计税依据、税率、计税方法和会计处理 (三)免税和减税 (四)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五、营业税 (一)纳税人 (二)税目和税率 (三)计税方法和会计处理 (四)免税和减税 (五)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六、关税 (一)纳税人 (二)税率 (三)计税方法和会计处理 (四)特殊进出口货物的规定 (五)免税、减税和退税 (六)纳税期限 (七)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保障措施关税 (八)进境物品进口税七、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人 (二)计税依据和税率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 (四)特别纳税调整 (五)计税方法 (六)税收优惠 (七)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八)核定征收 (九)会计处理八、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人 (二)征税项目、税率和计税方法 (三)免税和减税 (四)纳税方式、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九、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 (二)计税依据、税率、计税方法和会计处理 (三)免税和减税 (四)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十、房产税 (一)纳税人 (二)计税依据、税率、计税方法和会计处理 (三)免税和减税 (四)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十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人 (二)计税依据、税额标准、计税方法和会计处理 (三)免税和减税 (四)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十二、耕地占用税 (一)纳税人 (二)计税依据、税额标准、计税方法和会计处理 (三)免税和减税 (四)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十三、契税 (一)纳税人 (二)计税依据、税率、计税方法和会计处理 (三)免税和减税 (四)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十四、资源税 (一)纳税人 (二)税目和税额标准 (三)计税方法和会计处理 (四)免税和减税 (五)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十五、车船税 (一)纳税人 (二)税目和税额标准 (三)计税方法和会计处理 (四)免税和减税 (五)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十六、船舶吨税 (一)纳税人和计税依据 (二)税额标准、计税方法和会计处理 (三)免税 (四)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十七、印花税 (一)纳税人 (二)税目和税率(税额标准) (三)计税方法和会计处理 (四)免税 (五)纳税方式十八、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纳税人 (二)计税依据、税率、计税方法和会计处理 (三)免税和减税十九、烟叶税主要资料来源
章节摘录
2.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是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上述实际管理机构,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和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上述机构、场所,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如商场)和办事机构(如办事处),工厂、农场、牧场、林场、渔场和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如矿山和油田等),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和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储存和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发生在中国境外但是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其他所得。 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可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通常为销货企业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和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和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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