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4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内容概要
《汽车消费维权必备法律法规汇编》收录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均是和车主息息相关的,涉及汽车消费的方方面面。这里面既有新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也有实施了一段时间但是并不为车主所熟悉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 (2009年12月26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012年3月30日修订)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2012年10月22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3年1月17日)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2004年3月12日)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1999年4月1日)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12年12月29日)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2005年2月21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5年6月24日) 机动车登记规定 (2008年5月27日)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1998年6月12日)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2012年12月27日)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6日) 附录: 车辆召回新闻及召回公报查询方式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012年9月12日)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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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维权必备法律法规汇编》精选这些法律文件的目的无非就是鼓励车主在貌似强大的汽车生产商和经销商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时,运用法律的武器,伸张社会的正义。祝每个车主都能安安全全用车,明明白白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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