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4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发展出版社 编
内容概要
《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围绕主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由法律专家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对与主体法相关的规定予以解读,同时在目录中加“六”体现,帮助读者迅速了解实务重点,以案说法,提炼争议焦点并上目录,帮助读者灵活运用于司法实践。
书籍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民事权益的范围)* 案例1:侵害他人的婚姻自主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 第四条(侵权责任的优先适用)* 案例2:犯交通肇事罪,承担刑事责任后,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规定的优先适用)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过错责任与推定过错责任)* 案例3:银行营业部不严格审查取款人证件的,存在过错 案例4:经律师见证的遗嘱因形式要件问题被确认无效的,律师事务所存在过错 第七条(无过错责任)* 案例5: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接受委托人委托发表律师声明导致他人名誉受损的,应当同委托人一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第八条(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侵权的责任方式)* 案例6:商铺侵犯他人商标权,商场未尽管理责任的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共同危险行为)* 案例7:群殴案件中,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各行为人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多人分别侵权的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多人分别侵权的按份责任)* 第十三条(被侵权人对连带责任的主张形式)*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内部责任分担)*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第十六条(人事损害赔偿范围)* 案例8:户籍在农村,但常年生活工作在城镇,且收入相对稳定的,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 案例9: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且相关赔偿标准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第十七条(同一事故多人死亡的同命同价原则)* 第十八条(请求赔偿的权利主体范围)* 案例10:受害人的未出生子女有权提起侵权损害赔偿 第十九条(财产损失的计算标准)* 第二十条(与人身权相关的损失计算标准)* 第二十一条(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 第二十二条(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11:盗用他人身份证申办信用卡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由此导致的不良信用记录给当事人造成精神痛苦的,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防止、制止他人侵权的责任承担)* 案例12:对于无加害人的见义勇为,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公平分担损失)* 案例13:公平责任下,双方应该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过失相抵)* 案例14:受害人对所造成损害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受害人故意时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第三人侵权)* 第二十九条(不可抗力时的责任形式)* 案例1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三十条(正当防卫时的责任形式)* 案例16: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应该在必要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紧急避险时的责任形式)* 案例17: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避险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监护人的责任)* 案例18: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未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的,原监护人也可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失去意识时的责任形式) 案例19:醉酒状态下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责任与用工单位责任)* 案例20: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五条(个人劳务关系的责任承担)* 案例21: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致使他人人身伤亡的,接受劳务方是赔偿责任主体 第三十六条(网络侵权)* 案例22:网络服务提供者教唆、帮助用户侵权的,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与第三人责任)* 案例23:生产经营者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24:在商业银行内因发生抢劫致使他人人身伤害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银行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受伤害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的责任承担)* 案例25:学校委托其他机构具体承办学生校外活动期间,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并不能以其他机构承办为由免责 第三十九条(受伤害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的责任承担)* 案例26:因学校处分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是否有过错 第四十条(侵权人为校外人员时的责任承担)* 案例27:学生受到第三人侵权,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而承担的补偿责任不以损失的30%为上限 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生产者的产品责任)* 案例28:产品存在缺陷是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前提 第四十二条(销售者的产品责任)* 第四十三条(产品责任的请求权与追偿权的行使)* 案例29:产品缺陷构成侵权的,产品生产者、经营者都有过错的,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30:产品缺陷侵权中,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第四十四条(生产者、销售者向第三人追偿权)* 第四十五条(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的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缺陷产品的警示、召回)* 第四十七条(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 案例31:被侵权人要求惩罚性赔偿须证明产品缺陷导致严重的侵权后果 ……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附 则 配套法规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词内涵较广,不仅应当包括技术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包括内容服务提供者。技术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所谓技术服务提供者,主要指提供接入、缓存、信息存储空间、搜索以及链接等服务类型的网络主体。其不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一般而言,除符合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技术服务提供者无须对网络用户提供的信息侵犯他人民事权益承担责任。但技术服务提供者如果主动实施侵权行为,如破坏他人技术保护措施、利用技术手段攻击他人网络、窃取他人个人信息等,也要承担侵权责任。内容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所谓内容服务提供者,是指主动向网络用户提供内容的网络主体。其法律地位与出版者相同,应当对所上传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如果提供了侵权信息,如捏造虚假事实诽谤他人、发布侵犯著作权的影视作品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本条第一款只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对于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还需要根据本法第六条,著作权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来判断。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 本条第一款规范的是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直接侵权行为,第二款和第三款规范的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何种情况下需要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一)适用范围。本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民事权益,不仅包括著作权,还包括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以及财产权益。 (二)根据第二款规定承担责任的要件。本条第二款规定了一个非常有特色的程序,即“通知与取下”程序。本条第二款规定首次从法律上对“通知与取下”程序进行了确认,但只作了原则性规定,侵权通知的形式、应当包括的内容以及发出该通知的程序可以适用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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