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4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内容概要
《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共分八章,内容包括:全国法院案例指导工作的基本情况,浙江法院案例指导工作的基本情况,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历史溯源,不同法系的判例制度比较,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论证,案例指导制度的定位,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几个问题,指导性案例的选择与撰写。
作者简介
江勇,1967年生,浙江温岭人,浙江大学行政法学专业硕士。原为浙江高院研究室副主任,浙江高院《案例指导》主编,现为浙江高院行政一庭副庭长。曾出版《行政诉讼理论与实践》、《行政审判实务问题研究》(获浙江省法学会优秀法学成果奖)等专著,在《浙江大学学报》、《人民司法》、《法律适用》、《中国审判》、《法治研究》等刊物发表过论文。 马良骥,1978年生,浙江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浙江高院行政一庭法官。曾执笔或参与起草多项省部级重点调研课题,与他人合著有《世界行政法院制度研究》等著作,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行政法学研究》、《人民法院报》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调研报告、案例评述数十篇。 夏祖银,1981年生,江西九江人,厦门大学法学院法理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浙江高院研究室干部,先后发表过《法律发现——司法过程中首要的法律方法》、《民间规则的表现形式及其制约机制》等论文。
书籍目录
第一章全国法院案例指导工作的基本情况 第一节案例指导制度的初步确立 第二节关于案例指导工作规定的解读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解读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解读 第三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一、刑事方面的指导性案例 二、民事方面的指导性案例 三、行政方面的指导性案例 第四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一、“不起诉”方面的指导性案例 二、“抗诉”方面的指导性案例 三、“监所监督”方面的指导性案例 第二章浙江法院案例指导工作的基本情况 第一节浙江法院案例指导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总体情况 二、问题和困难 三、对策和建议 第二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刊发的典型案例 一、刑事方面的典型案例 二、民事方面的典型案例 三、行政方面的典型案例 四、执行方面的典型案例 五、国家赔偿方面的典型案例 第三章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历史溯源 第一节我国古代的案例指导制度 一、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的发展轨迹 二、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的特征 三、中国古代判例法的作用 四、中国古代判例法实证 第二节我国近代意义上的案例指导制度 一、中国清末新政与北洋政府时期 二、民国时期的案例指导工作 三、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案例指导工作 第三节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案例指导工作 一、建国初期的情况 二、改革开放以来案例指导工作情况 第四章不同法系的判例制度比较 第一节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 一、英国 二、美国 三、英美法系判例适用及其技术 第二节大陆法系的判例制度 一、德国 二、法国 三、日本 四、我国台湾地区 第五章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论证 第一节司法统一背景下的案例指导制度 一、司法统一的要求 二、“同案不同判”是对司法统一的背离 三、“同案同判”的实现路径——案例指导制度 第二节案例指导制度的法理涵义 一、判例、案例与指导性案例的比较分析 二、案例指导制度的内涵分析 第三节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研究 一、案例指导制度的形式合理性分析 二、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质合理性分析 三、统一法律适用:司法解释不能承受之重 第四节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可行性研究 一、案例指导制度顺应了两大法系逐渐融合的发展趋势 二、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现实条件 第六章案例指导制度的定位 第一节判例意义还是业务指导意义 一、作为判例意义上的案例指导制度可行吗? 二、作为业务指导方式的案例指导制度具有哪些优势? 第二节司法解释、业务指导方式的案例化改造 一、“条文式规则”的局限 二、对案例指导的再认识 三、推进案例指导工作的主要障碍 四、如何推进案例化改造的步伐 第七章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几个问题 第一节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 一、司法统一性背景下的特殊性考量 二、基于现实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考量 第二节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问题 一、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 二、指导性案例的事实拘束力 第三节审判实务中指导性案例的具体运用 一、在审判实务中对于“类似案件”的判断方法及标准 二、在审判实务中能否引用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依据 第四节指导性案例与法官自由裁量权 一、司法过程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 二、案例指导制度极大地发挥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第五节指导性案例与参考性案例的关系 一、高级法院发布参考性案例对案例指导进行有益补充 二、指导性案例与参考性案例的区别与联系 第八章指导性案例的选择与撰写 第一节指导性案例的选择 一、指导性案例的条件 二、选择指导性案例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二节如何撰写指导性案例 一、撰写案例的要求 二、撰写指导性案例需要强调的两个问题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3)最高行政法院不受本身判决的拘束 在普通法系国家,尤其是在英国,最高法院也受本身判决的拘束,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才推翻先前的判例。但在法国,最高行政法院不受本身判决的拘束。主要原因在于行政活动的纷繁复杂性及易变性,行政法的实践性很强,现代社会的发展又是如此的迅猛,最高行政法院必须根据社会政治发展的需要,通过判例确立起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的行政法原则和规则,如果最高行政法院受本身判决的拘束,势必束缚住自己的手脚,不能充分发挥判例法的灵活性和社会适应性。因此,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在适当的情况下(例如认为先例已过时),就可以推翻先例,通过判例确立起新的行政法原则和规则。不过,这也导致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缺乏确定性和可预见性,这也是法国行政判例制度的缺陷之所在。 2.法国行政判例制度的成功经验 (1)从行政判例中归纳出一般的行政原则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和权限争议庭根据现实生活中具体的行政案件,采用归纳推理的方法,推导出一般的行政原则。如权限争议庭在1873年布朗戈案件中首次确立了国家赔偿责任,最高行政法院在19138年以小花牛奶公司案件确立了国家对立法行为赔偿的责任。这种方式可以较好体现人们共同生活习惯的本质,有利于克服制定法从外部强加性的造法所造成的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相脱离的状况,更有利于克服行政立法的滞后性。这种深深植根于行政实践的法则,体现出的必是行政实践中积淀的为人们所熟知的真理,因此,这样的规则所推导出的判决容易被人们所接受、理解,一旦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宣布了,判决中宣示的规则,就具有至关重要的力量,成为行政法的渊源。 (2)行政判例促使行政诉权在法国全面确立 行政诉权虽然早在中世纪就在法国出现,但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人权)是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才全面确立的。在法国资产阶级建立政权最初几年里,由于政局动荡,因而在一段时间里没有明确肯定行政诉权的存在。1799年法国国家参事院建立以前,大革命时期的制宪会议没有考虑设立一个行政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申诉由其上级机关受理,最终决定权力属于国家最高行政首脑。1799年,拿破仑决定成立国家参事院和省参事院,作为行政部门内部的咨询机关,同时授权参事院受理公民对于行政机关的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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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探索》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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