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出版时间:2013-3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教学法规中心  

内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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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目录

行政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 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5月29日)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 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10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1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4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2011年3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2012年1月13日) 其他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赔偿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时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是仅就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的赔偿项目及标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查发现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确认裁定、赔偿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审查处理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 第七条赔偿请求人认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以财产未返还或者认为返还的财产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的。 第八条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销对妨害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存在错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的,不停止赔偿决定的执行;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据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查的,可以决定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依据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作出的赔偿决定提出意见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 决定重新审查,并可以决定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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