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3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教学法规中心 编
内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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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目录
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8月9日) 婚姻登记条例 (2003年8月8日)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4年3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1989年1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989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93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6年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选)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节选) (2005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4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001年6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09年8月27日) 监护与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选) (2006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选) (2009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选) (1988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93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按中国法律离婚的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如何理解的函 (1987年8月21日) 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8年12月18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7月19日) 收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8年11月4日)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0年3月3日)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年5月25日)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1999年5月25日)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年5月25日) 司法部关于在涉外收养中严格审查和办理公证的通知 (1995年7月10日) 民政部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9月5日) 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985年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9月11日) 附录 一、学法导航 1.法学核心期刊 2.常用法律网络资源 二、考研前瞻 1.名校法学院历年考研真题 2.备考指南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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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常用法规掌中宝:婚姻家庭法11(2013-2014)》是我社于2006年首次出版“学生常用法规掌中宝”系列图书,历经多次改版修订,期间收到许多热心读者的反馈和建议。读者的欢迎和好评,是对我们的肯定,更是对我们的期待,为保持做法律教辅图书的精品,我们对图书内容不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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