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3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书籍目录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7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7日) 买卖、租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5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年5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7月30日) 加工承揽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 借款、担保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8月13日) 运输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3月3日) 技术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12月16日) 其 他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0年4月11日) 附 录 一、学法导航 法学核心期刊 常用法律网络资源 二、考研前瞻 名校法学院历年考研真题 备考指南
章节摘录
版权页: 46.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47.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48.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49.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待。 50.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51.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52.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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