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3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教学法规中心 编
内容概要
《学生常用法规掌中宝:经济法8(2013-2014)》是一本收录法规全面、对重点法条精致加工并提供使捷检索途径、便于随身携带、随时翻阅的法规汇编,对于法律学人而言,无疑意味着学习时间的节省、学习效能的提升;而这样一本法规汇编又收录了大量的司考真题、考研信息以及学习资料检索途径,则不仅意味着学习视野的开阔、学习资料的丰富,更意味着法律学人能够在日常的学习中,为未来的法律职业生涯以及步人更高一级的学术殿堂打下坚实的基础。
书籍目录
一、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08年8月3日)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2009年5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1月12日) 二、消费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 三、房地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6月18日) 四、金融监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10月31日) 五、财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 附录 1.法学院校考研真题 2.考研指南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实施垄断行为)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十七条(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要点提示) 是否具有节场支配地位,需要从两个方面考察:是否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是否具有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能力。 根据最高院审理垄断案件的司法解释,原告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可以以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总作为证据。 第十八条(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要点提示) 判断一个经营者是否真正吴有市场支配地位,特别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直接涉及到经营者是否爱到处罚的问题,需要更为具体、详细的判断因素。 (司考真题) 关于市场支配地位,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2011/1/64) A.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无滥用该地位的行为者,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B.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只考虑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 C.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不影响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D.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推定为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十九条(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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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常用法规掌中宝:经济法8(2013-2014)》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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