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2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何永坚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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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解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巡视员何永坚任主编。参加《高端释法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解读》编写的有何永坚、陈扬越、刘泽巍、常波、姜敏、邓齐荣、马正平、韩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解读》力求准确、详尽、通俗地阐释法条的内容和立法背景。
书籍目录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四条 【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原则】 第五条 【基金债务的承担】 第六条 【基金财产债权、债务的抵销】 第七条 【基金财产的强制执行】 第八条 【基金财产投资的税收】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从业人员的一般要求】 第十条 【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一条 【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职责】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的适格主体】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五条 【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情形】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负责人的选任、改任】 第十八条 【证券投资申报制度】 第十九条 【任职限制及证券交易限制】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治理结构】 第二十三条 【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制裁措施】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尽责义务】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的托管、接管等】 第二十八条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制裁】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第三十条 【新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离任审计】 第三十二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三条 【适格主体】 第三十四条 【任职条件】 第三十五条 【有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适用】 第三十六条 【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相互出资或持股】 第三十七条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的违法投资指令】 第三十九条 【有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适用】 第四十条 【对基金托管人的制裁措施】 第四十一条 【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第四十三条 【新基金托管人、临时基金托管人】 第四十四条 【基金托管人的离任审计】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四十五条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运作方式】 第四十六条 【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 第四十七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职权】 第四十九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El常机构的职权】 第五十条 【禁止性行为】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五十一条 【公开募集基金及其注册】 第五十二条 【注册公开募集基金应当提交的文件】 第五十三条 【基金合同】 第五十四条 【招募说明书】 第五十五条 【募集注册申请的审查】 第五十六条 【发售基金份额】 第五十七条 【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五十八条 【基金募集的期限限制】 第五十九条 【基金备案】 第六十条 【不得动用募集资金】 第六十一条 【基金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第六十二条 【上市交易的审核】 第六十三条 【上市交易的条件】 第六十四条 【上市交易规则】 第六十五条 【上市交易的终止】 第六十六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登记】 第六十七条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限】 第六十八条 【按时支付赎回款项的除外情形】 第六十九条 【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 第七十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第七十一条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七十二条 【资产组合方式投资】 第七十三条 【投资范围】 第七十四条 【禁止的投资或者活动】 第七十五条 【披露基金信息】 第七十六条 【按照规定期限披露】 第七十七条 【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十八条 【公开披露的要求】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七十九条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第八十条 【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第八十一条 【基金合同终止】 第八十二条 【基金财产清算】 第八十三条 【清算后剩余基金财产的分配】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八十四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第八十五条 【公告事项】 第八十六条 【现场召开和通讯方式召开】 第八十七条 【议事程序】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八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 第八十九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托管】 第九十条 【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第九十一条 【“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名称的使用】 第九十二条 【宣传推介】 第九十三条 【基金合同的内容】 ……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附录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公开募集基金一般涉及的投资人为数众多,基金数额规模巨大。因此,应当从立法上对其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进行严格约束。一旦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产生严重危害的,主管部门应当有足够的措施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新增了这一条规定。 条文解读 一、本条适用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本法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行为作了严格规范,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属于违法经营。基金管理中面临的风险多种多样,例如: (1)流动性风险。任何一种投资工具都存在流动性风险,也就是当投资者需要卖出所投资的品种时,面临的变现困难和不能以适当的价格变现的风险。相对于股票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有所不同,由于基金管理人在正常情况下必须以基金资产净值为基准承担赎回义务,因此,投资者不存在由于在适当价位找不到买家的流动性风险。但是,在极端情况下,例如,当基金面临巨额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情况下,基金投资者有可能不能以当日基金单位净值全部赎回。如果投资者选择延迟赎回,则要承担后续赎回日基金单位净值下跌的风险。 (2)申购、赎回价格未知风险。开放式基金的申购数量(份额)、赎回金额是以基金交易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但是,投资者在当日进行申购、赎回基金单位时,用于计算的申购数量和赎回金额则是下一个基金交易日所公布的基金单位净值(当日基金单位净值要等股市闭市后才能计算出来)。因此,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时,无法准确预知会以什么价格成交,这种风险就是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未知风险。 (3)基金投资风险。开放式基金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前者是指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产生波动,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的风险;后者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投资的债券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4)管理风险。这是指基金运作各当事人的管理水平对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5)操作或技术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通常为商业银行),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商业银行、证券营业部)等当事人的业务操作或技术系统出现问题时,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6)不可抗力风险。这是指诸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发生时,给基金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上述风险达到一定程度,即构成本条所称的“重大风险”,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2.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行为或者出现重大风险带来一定的严重后果,方能适用本条规定。严重后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二是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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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解读》力求准确、详尽、通俗地阐释法条的内容和立法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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