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医疗卫生法律政策全书

出版时间:2013-2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内容概要

《最新医疗卫生法律政策全书(第4版)》选取热点法律问题,全面准确收录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以及中央和地方的政策性文件,并进行合理分类,是广大公众及相关实务人士查阅、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参考书。

书籍目录

一、综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2009年3月17日) “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 (2012年3月14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 (2013年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1年2月25日) 二、卫生应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11年1月8日)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2005年11月18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2004年3月4日)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 (1995年4月27日)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06年2月26日)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2006年2月26日) 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 (2009年4月27日)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2006年5月19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2006年8月22日)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版) (2005年12月27日)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12月20日)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2001年8月26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05年9月14日) 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 (2009年10月15日) 三、卫生执法与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4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09年8月27日)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2006年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节录)  (2003年8月27日)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17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87年4月1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3月10日)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程序(试行)  (1991年12月30日)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1992年5月11日) 信访条例 (2005年1月10日)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 (2007年2月16日)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11月26日) 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2005年1月5日)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 (2005年6月9日)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2012年9月6日) 四、医政管理 (一)医疗机构管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年2月26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8年6月24日)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6月15日)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6月3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2010年8月2日) 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  (2009年9月18日)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2006年2月27日)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 (2008年8月18日)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2011年12月5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2010年12月3日) (二)医师与护理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009年8月27日)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1999年7月16日)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2012年6月26日)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1999年7月16日)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2007年2月9日)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2003年8月5日)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2005年4月30日) 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9月11日) 护士条例 (2008年1月31日)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2008年5月6日)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2010年5月10日) (三)血液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997年12月29日)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30日)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2012年6月7日)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2000年6月1日) 血站管理办法 (2009年3月27日)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2008年1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9月22日) (四)医疗器械、医疗废物管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00年1月4日)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0日)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试行)  (2009年12月16日)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2004年8月9日) 丢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 (2004年1月17日) 洼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2007年6月18日) 基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2004年7月8日) 基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008年12月29日)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2000年1o月13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11年1月8日)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15日)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2010年12月22日)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2003年10月10日) 五、医事服务和医疗广告管理 (一)医事服务管理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2007年3月31日)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2011年1月30日)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2006年7月6日) 消毒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8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006年1月24日) 处方管理办法 (2007年2月14日)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002年8月2日) 宿历书写基本规范 (2010年1月22日)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2010年2月22日) 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2009年10月13日) 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2010年3月17日) 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1月5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2009年2月13日)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2009午8月5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通知 (2008年1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4月29日) (二)医疗广告管理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10日)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2007年3月13日)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2007年3月3日)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2009年4月7日)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2009年4月28日)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04年7月8日)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09年5月1日) 六、医疗事故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 (2009年12月26日) 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2010年6月28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4月4日)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2011年1月14日)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2002年7月31日)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2002年7月19日)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限问题的批复 (2000年11月28日) 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是否有权直接判定医疗事故的批复 (2007年4月23日)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 (2005年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2003年1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26日) 七、疾病控制 (一)卫生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2010年4月24日)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1998年11月28日) (二)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4年8月28日) …… 八、药政管理 九、中医管理 十、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或者后续处理报告。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放射性废物危害的大小,建立健全相应级别的安全保卫制度,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和人员防范措施,并适时开展放射性废物污染事故应急演练。 第三十一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应当对其直接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核与辐射安全知识以及专业操作技术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产生、排放、处理、贮存、清洁解控和送交处置等情况。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上一年度放射性固体废物接收、处置和设施运行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禁止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和期限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活动。 第三十四条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负有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不符合选址规划或者选址技术导则、标准的处置设施选址或者建造的; (三)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在办理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证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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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医疗卫生法律政策全书(第4版)》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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