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法律政策全书

出版时间:2013-3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内容概要

《最新法律政策全书系列:最新劳动法律政策全书10(第4版)》选取热点法律问题,全面准确收录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以及中央和地方的政策性文件,并进行合理分类,是广大公众及相关实务人士查阅、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参考书。

书籍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关于请解决有关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问题的函》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二、就业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批转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学习贯彻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 (二)就业服务与管理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三)职业培训与考核 企业职工培训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就业训练规定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全国百家城市中开展技能振兴专项活动的通知 (四)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五)农民工就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公安部、教育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 (六)再就业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再就业政策考核指标几个具体问题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 (七)涉外及涉港澳台就业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二)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 三、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四、劳动报酬 五、工时与休假 六、劳动安全 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八、五险一金 九、劳动人事争议处理

章节摘录

版权页:   2.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员。 其中,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界定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作为各级政府就业工作的考核指标,主要反映辖区内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情况。 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凡以下列形式实现就业的,均统计为已实现再就业人数: 1.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享受了税费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的; 2.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税收减免、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 3.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得到安置,并享受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 4.未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已从事比较稳定的(如三个月以上,具体由各地定)有合法收入的劳动,并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对于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正在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应按规定对其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待遇作相应处理。 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虽从事有收入劳动,但其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视为不充分就业。对不充分就业人员,可暂不停发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同时也不统计为已实现再就业人数。 (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的考核办法 各地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建立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台账,通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及时了解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状况,并定期上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报表。有条件的城市应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计算机管理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逐级汇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报表,作为考核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依据。为保证考核的真实性,我部将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予以核实。 三、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率考核指标的变更 鉴于目前各地正由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越来越多的下岗职工身份转变为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对象范围发生变化,从今年起。不再将下岗职工再就业率作为再就业工作的考核指标。与此同时,设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事率”作为就业工作的参考指标。此指标中所列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符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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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政策全书系列:最新劳动法律政策全书10(第4版)》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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