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土地法律政策全书

出版时间:2013-3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内容概要

《最新法律政策全书系列:最新土地法律政策全书(第4版)》是“最新法律政策全书系列”选取热点法律问题,全面准确收录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以及中央和地方的政策性文件,并进行合理分类,是广大公众及相关实务人士查阅、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参考书。

书籍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002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节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节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11年1月8日) 土地调查条例 (2008年2月7日)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2009年6月17日)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4月27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2004年10月21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8月31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2001年4月30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7月12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9年9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1994年3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2006年5月27日) 基础测绘条例 (2009年5月12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意见 (2011年11月18日)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 (2012年5月23日) 国土资源部、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 (2012年6月15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2012年5月25日)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 (2012年11月5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意见)任务分解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 (2012年12月31日) 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建设部《关于请求解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房产管理部门的函》的复函”的通知 (2000年3月29日) 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 (2007年9月5日) 二、土地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年5月19日)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2011年1月26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年1月26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 (2011年5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1年12月20日) 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2012年4月14日)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3月8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2003年6月11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2006年5月31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 用权规范(试行) (2006年5月31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2007年9月28日)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4月4日)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 (2009年8月10日)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2004年3月31日) 对《关于“挂牌”出让国有土地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请示》的答复 (2005年6月30日)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 (2002年8月26日)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监察局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补充规定 (2004年1月17日) 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 (2001年12月25日) 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 (1999年10月22日)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2010年11月30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8年11月29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 (2012年5月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年5月5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指南(暂行)的通知 (2007年12月10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2006年12月23日)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1月31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军用土地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5年9月20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 (2005年3月4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临时用地审批权限问题的答复… (1991年10月29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问题的答复 (1991年9月3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 于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的答复 (1991年8月21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0年12月2日) 三、土地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 (2007年5月8日) 土地登记办法……… (2007年12月30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2003年11月14日)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2002年12月4日)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2010年12月3日)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2000年10月23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 (2009年12月31日)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2011年5月6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2012年9月6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军用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0年8月30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1月3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月15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对农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5年1月17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供销合作社能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 (2002年1月24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股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4年5月31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自然保护区土地确权问题的复函…… (2003年6月30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带地入社土地确权问题的复函 (2002年12月3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0年11月22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0年12月3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9年6月4日) 国土资源部对确定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19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广东省国土厅关于确权有关规定是否适用确认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请示的批复 (1996年3月7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权属问题的批复 (1996年3月6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山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第五十六条适用范围的请示的复函 (1995年7月31日) …… 四、农村土地承包与宅基地 五、土地征收与安置、补偿 六、土地开发整理 七、土地使用 八、土地税费 九、争议与救济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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