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2 出版社:郭翔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3-03出版) 作者:郭翔
Tag标签:无
内容概要
《万国法源•国家司法考试万国授课精华:民事诉讼法(2013)》作者郭翔,是最接近我讲课时随堂所发讲义的一本书。事实上,《万国法源•国家司法考试万国授课精华:民事诉讼法(2013)》是课堂上讲义的扩展和深化。现在的考生,已经不太习惯随堂记笔记。课后总有学生问,有没有比所发授课讲义更详细的材料供课后复习用。但当时的情况是,市面上所有的培训教材,无非就是两类:以“三大本”为代表的全而不精的教材和以“万国专题讲座”为代表的应试教程。没有完全由授课老师根据授课提纲编写的,可以替代课堂笔记的讲义。为了解决不习惯记笔记的考生课后复习时会遇到的种种问题,《万国法源•国家司法考试万国授课精华:民事诉讼法(2013)》出现了。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诉讼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二节 基本制度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第二节 管辖概述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第五节 裁定管辖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第四章 诉 第一节 诉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诉的要素 第三节 诉的分类 第四节 反诉 第五节 诉的合并与分离 第五章 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第二节 原告与被告 第三节 共同诉讼 第四节 诉讼代表人 第五节 第三人 第六章 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诉讼代理人概述 第二节 法定诉讼代理人 第三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七章 民事证据 第一节 民事证据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证据的种类 第三节 民事证据的分类 第四节 证据保全 第八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第一节 证明对象 第二节 证明责任 第三节 证明标准 第四节 证明程序 第九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第十章 法院调解 第一节 法院调解概述 第二节 法院调解的原则 第三节 法院调解的程序 第四节 调解书及调解的效力 第十一章 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节 诉讼保全 第二节 先予执行 第十二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 第二节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第三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节 对恶意诉讼的规制 第十三章 普通程序 第一节 普通程序概述 第二节 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 第三节 撤诉和缺席判决 第四节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第十四章 简易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 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 第十六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特别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第二节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第三节 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第四节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第十八章 督促程序 第十九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十章 民事裁判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述 第二节 执行开始 第三节 执行措施 第四节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第二十二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第三节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与送达 第四节 司法协助 第二十三章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第一节 仲裁概述 第二节 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第二十四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 第二节 仲裁协会 第三节 仲裁规则 第二十五章 仲裁协议 第一节 仲裁协议概述 第二节 仲裁协议的内容 第三节 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四节 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第二十六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仲裁当事人与代理人 第二节 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仲裁中的保全 第四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五节 仲裁审理 第六节 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 第七节 简易程序 第八节 仲裁时效 第二十七章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二十八章 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主观题答题技巧总结及经典题解 附录:经典真题解析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民诉法意见》 176.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177.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178.一审宣判时或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出上诉。 17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 知识点讲解 一、可以上诉的案件 1.判决:原则上都能上诉;但特别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所作判决不能上诉。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 3.调解书不能上诉。 当事人只对诉讼费用负担不服的,不能提起上诉。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范围 1.一审原告和被告可以上诉。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作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有被判决承担责任时才有权上诉。 4.委托代理人上诉时必须获得特别授权。
编辑推荐
《万国法源•国家司法考试万国授课精华:民事诉讼法(2013)》编辑推荐:一线明师讲义的精华提炼,紧扣大纲的经典教材,司考证途中的良师益友。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无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