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经济法

出版时间:2013-3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内容概要

《国家司法考试万国授课精华:商法•经济法(2013)》由楚道文、肖钊编著,《国家司法考试万国授课精华:商法•经济法(2013)》是关于司法考试中商法和经济法部分的参考书,作为万国司法考试授课精华系列之一,它正是针对广大考生在学习商法、经济法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带有共性的问题而写作的一本“解决问题”的教材。

书籍目录

商法 第一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公司法基本制度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节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三资企业”法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四节外资企业法 第四章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破产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管理人制度 第四节债务人财产 第五节债权申报和债权人会议 第六节重整 第七节和解 第八节破产清算 第五章票据法 第一节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票据行为 第三节票据权利 第六章证券法 第一节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证券的发行 第三节证券的交易 第七章保险法 第一节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保险合同总论 第三节保险合同分论 第四节保险业法律制度 附录:经典真题解析 经济法 第一章劳动法 第一节劳动合同概论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及履行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无效、解除及终止 第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节消费者的定义和权利 第二节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绪论 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 第三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节产品质量问题的损害赔偿 第四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类型 第五章反垄断法 第一节反垄断法概论 第二节垄断协议 第三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节经营者集中 第五节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 第六节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六章土地管理法 第一节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 第二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 第三节耕地保护制度 第四节建设用地制度 第七章城市房地产法 第一节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房地产开发 第三节房地产交易 第四节房地产权属登记 第八章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节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九章商业银行法及其监管 第一节商业银行法 第二节商业银行监管 第十章环境保护法 第一节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第二节环境纠纷的处理程序及民事责任 附录:经典真题解析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三)监事会(监事) 1.监事会的组成和任期 (1)人数: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2)组成:(任何公司)监事会(不包括不设监事会的情形)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注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如此规定的原因是,监事会设立的目的是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为了保证监事会、监事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公正性,各国公司法通常都限制董事、经理、财务人员与监事相互兼职。 (3)职工代表监事的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4)主席: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而不是像董事长那样由公司章程规定)。 (5)任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看守监事: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2.监事会(监事)的职权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注意:新公司法扩大了监事会的职权。如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罢免建议权,依法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向股东会提出议案的权利,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3.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规则 (1)监事会的召开 定期会议: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临时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2)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注意:赋予了普通监事依法召集和主持监事会的权利。该普通监事应是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出来的。 (3)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4)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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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万国授课精华:商法•经济法(2013)》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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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内容详细,重点突出,就是相应的真题较少,案例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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