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3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内容概要
《国家司法考试万国授课精华:刑法(2013)》由北京万国学校编著。司法考试的辅导教材已经很多,为什么还要多这本呢?要很好地回答这样一个问题自然是取决于读者的认可,而不是作者自我的良好感觉。所以,作为作者之一,我就不在这里进行自我评价,只是将组稿当时发给所有作者的写作要求展示给各位,供各位监督!我相信,如果我们全体作者通过一步步的努力,实现了写作的初衷,这本自然是有价值的辅导读物!
作者简介
北京万国学校一线名师
书籍目录
第一编刑法的基础 基础概念 第一章刑法的渊源和解释 第一节刑法的渊源 第二节刑法的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节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第三节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 第三章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刑法的溯及力 第二编犯罪论 第一章犯罪构成概述 第二章构成要件该当性 第一节行为主体 第二节行为与因果关系 第三章违法性 第四章有责性 第一节故意和过失 第二节故意犯罪的事实认识错误 第三节责任阻却事由 第五章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犯罪预备 第三节犯罪未遂 第四节犯罪中止 第六章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第二节共犯形式 第三节我国刑法规定的共犯人及其刑事责任 第四节共同犯罪中的特殊问题 第七章罪数 第一节单纯的一罪 第二节包括的一罪 第三节科刑的一罪 第三编刑罚论 第一章刑罚的体系 第一节主刑 第二节附加刑 第二章刑罚的裁量 第一节量刑情节 第二节累犯制度 第三节自首与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制度 第五节缓刑制度 第三章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减刑 第二节假释制度 第四章刑罚的消灭 第四编罪刑各论 第一章罪刑各论概论 第一节刑法分则的体系 第二节刑法分则的条文构成 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二节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节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四节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侵害生命、健康的犯罪 第二节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第三节侵害人身自由的犯罪 第四节其他侵犯人身权的犯罪 第六章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财产犯的体系 第二节暴力、胁迫型犯罪 第三节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 第四节侵占型、毁坏型财产犯罪 第七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贪污犯罪 第二节贿赂犯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犯罪 附录一:经典真题解析 附录二:主观题综合演练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第三,法律上的被害人承诺,即使处分自己的法益,本身也有一定的限度。如对于被害人承诺可以杀死自己的情况,杀人者不能免责。对于被害人承诺伤害自己的身体的情况,由于各国法律一般不作明文规定,学界和实践中的争论激烈:(1)认为既然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一律无罪;(2)可以认为属于普通伤害罪的范畴,一律有罪;(3)考虑社会接受程度:如果违背了公序良俗,则成立伤害罪;如果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则不成立犯罪;(4)区分伤害程度:对轻伤害,被害人承诺有效,不构成犯罪;由于重伤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所以对重伤害的承诺无效,构成伤害罪。一律有罪或者一律无罪很显然过于极端,公序良俗本身是一个法律无法避免的模糊概念,能够采取更加明确的标准时尽量避免适用这个概念。所以按照伤害程度来予以区别对待是比较可行的方式。很显然,摘除健康人的男性生殖器官使其丧失生殖功能是重伤害。目前医院在作此种手术之前,实践中都要求精神科对请求者进行精神病鉴定,只有被鉴定为不可医治的易性癖(偏执狂的一种),同时取得其直系亲属愿意接受后果的声明时,才从事这样的手术。这种做法貌似合理合法,实则掩耳盗铃。首先,既然已经鉴定其为精神病人,其对于自己缺乏正确认识的权益就已丧失处分能力。其次,丧失(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对于其监护对象的重大健康权更没有承诺进行伤害的权利。所以,目前所进行的自愿性阉割手术表面上似乎有被害人的自愿(承诺),实际上没有被法律所认可的(有效的)承诺。 3.对未达法定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可否进行正当防卫? 按照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不法侵害只能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在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支配下实施的不法侵害。但是,在面对未达法定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被害人只能退避,不能防卫,也违背正"—3防卫的本质。因为对于被害人而言。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与无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在客观上没有区别。 行为构成犯罪,首先必须是违法的行为。此处的“违法”指实质的违法而非形式的违法,即不仅仅是违背了法律文字的禁止性规定,更重要的是侵犯了法益。此处的“违法”指客观的违法而不是主观的违法,即只论行为在客观上侵犯了法益,而不顾其主观上是否有侵犯法益的罪过。正当防卫是对此种“违法”侵害的反击,是一种违法性阻却事由。 因此,未达法定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也是客观上侵害法益的行为。被害人或者其他人有权利进行正当防卫。但是正当防卫毕竟不是制裁措施,而是对法益的保护手段。所以对未达法定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进行防卫,尽量限制在必要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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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万国授课精华:刑法(2013)》在犯罪论理论上采纳了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三阶层构成理论,以客观主义的立场解释刑法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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