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

出版时间:2013-2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内容概要

《高端释法: 解读》为便于司法机关、法律工作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准确理解和掌握本规定,保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及本规定得以准确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撰写了《高端释法: 解读》由王尚新主编。

书籍目录

一、管辖 第一条 (互涉案件的侦查管辖) 第二条 (犯罪地的含义) 第三条 (并案处理的情形) 二、辩护与代理 第四条 (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 第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期限及告知义务) 第六条 (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内容) 第七条 (安排律师会见的时限) 第八条 (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 第九条 (辩护人涉嫌伪造证据等犯罪的侦查管辖) 第十条 (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的答复时限) 三、证据 第十一条 (证据合法性法庭调查的顺序) 第十二条 (使用化名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 四、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离开执行区域的批准程序) 第十四条 (对保证人处罚的决定机关) 第十五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拘留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执行) 五、立案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程序) 六、侦查 第十九条 (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调取) 第二十条 (技术侦查措施批准文书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报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备案和监督) 七、提起公诉 第二十三条 (指定侦查案件提请批捕、移送起诉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衔接机制)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移送案卷、证据的范围) 八、审判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已移交法庭证据的出示、宣读、播放)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 第二十八条 (控辩双方配合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 第二十九条 (鉴定人不出庭的处理) 第三十条 (补充起诉和变更起诉) 第三十一条 (法庭审理中对被告人立功的查证)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庭审活动违法的监督) 九、执行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程序) 第三十四条 (暂予监外执行不计入刑期的决定程序) 第三十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在逃的追捕) 十、涉案财产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侦查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时被冻结财产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调查) 第三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 十一、其他 第四十条(精神病鉴定以外的其他鉴定计入办案期限) (国家安全机关适用本规定中有关公安机关的规定) (生效日期)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 安全部 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 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2年3月14日)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在理解和使用本条时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并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对辩护人追究伪证罪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是辩护人的职责,对于辩护人提供证据不实,但不是有意伪造证据的,应当通过进一步调查和法庭质证等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侦查机关不能因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提出相反证据,就动辄对辩护人按照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立案进行侦查。 二是,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以及本条是对辩护人涉嫌伪造证据等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犯罪活动的侦查管辖的特殊规定,这里所说的“辩护人涉嫌犯罪”,是指辩护人在履行辩护职责的过程中涉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行为,而不包括辩护人涉嫌其他犯罪。如果发现辩护人还有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之外的其他罪行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管辖的分工确定进行侦查的机关。 三是,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管辖分工的规定确定应当移送哪个侦查机关进行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对刑事案件侦查管辖分工的规定,如果辩护人涉嫌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犯罪的,或者其他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的犯罪的,则由异地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可能构成行贿罪等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的犯罪的,则由异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也就是说,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律师等辩护人涉嫌伪造证据等犯罪情形的,将案件移送有权侦查的公安机关;如果发现涉嫌行贿罪等情形的,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进行侦查。 四是,本条是对辩护人涉嫌伪造证据等干扰诉讼顺利进行的犯罪由哪个侦查机关办理的规定。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律师等辩护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伪造证据等干扰诉讼顺利进行的行为,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控告、举报或者报案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都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接受。经审查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及本条规定情形的,即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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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端释法:解读》对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迫切需要解决的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有利于执法机关统一认识,保证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各级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适用,一体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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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内容一般,没有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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