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页数:75 字数:33000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等。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报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第一百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上述行为的,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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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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