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下的人身伤害赔偿

出版时间:2012-12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内容概要

《比较法视野下的人身伤害赔偿》讲述近年来,各种剧烈的事故激起了有关人身伤害赔偿之可获得性的争论本研究为欧洲的各个司法管辖区提供了一种概览,每一个司法管辖区都配有一份由区际上声誉卓著的侵权法专家撰写的国别报告。在对责任的核心概念进行论述之后,每一份国别报告对人身损害及死亡赔偿的种类和范围做了深入分析。比较报告集中分析了这些不同的司法管辖区之间主要的差异和类似之处。

作者简介

作者:(奥地利)伯恩哈德·A.科赫(Bernhard A.Koch) (奥地利)赫尔穆特·考茨欧(Helmut Koziol) 译者:陈永强 徐同远  伯恩哈德·A.科赫,因斯布鲁克大学民法教授,奥地利科学院欧洲侵权法中心副主任。 赫尔穆特·考茨欧,奥地利维也纳大学荣休教授,欧洲侵权法与保险法中心主任。 陈永强,男,浙江省义乌市人。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民商法研究所副所长,杭州市131中青年人才。翻译荷兰、瑞典、比利时国别报告。

书籍目录

调查问卷 导论/1 一、基本问题/1 二、案例/3 第一部分国别报告 奥地利的人身伤害赔偿 一、基本问题/7 (一)损害赔偿法与社会保障法的互动/7 (二)责任原则与制定法依据/9 (三)证明责任的分配/19 (四)受害人的责任分担/20 (五)人身伤害场合的赔偿请求权/20 (六)死亡场合的赔偿请求权/28 (七)赔偿的范围与方式/34 (八)责任保险对于受害人的意义/38 (九)国际私法/43 二、案例/43 (一)案例1/43 (二)案例2/45 (三)案例3/46 比利时的人身伤害赔偿 一、基本问题/49 (一)侵权法与社会保障法/49 (二)责任原则与制定法依据/64 (三)证明责任/80 (四)共同过失/82 (五)人身伤害赔偿/83 (六)死亡赔偿/86 (七)赔偿的范围与方式/86 (八)第三方责任保险/87 二、案例/89 (一)案例1/89 (二)案例2/89 (三)案例3/90 英格兰的人身伤害赔偿 一、基本问题/92 (一)侵权法与社会保障法/92 (二)责任原则和制定法依据/94 (三)证明责任/104 (四)共同过失/105 (五)人身伤害:可获赔的损害/106 (六)死亡:可取得的赔偿/115 …… 第二部分比较报告 比较分析 结论 索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1227条第2款规定的共同过失,涉及受害人/债权人未避免或减少损害赔偿额,也考虑了因果关系原则;尽管方式不同。实际上,第1227条第2款认为因果关系的“法律”概念是由意大利民法典第1223条规定的,因果关系被定义为侵权行为与接踵而至的损害之间的联系47,并被用来详细说明哪种伤害能够被认为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后果。 受害人在轻率地承担由侵权行为人制造的风险时,就忘了关心其利益。因此,根据第1227条第1款确立的一般规则,她/他就促成了损害的发生。因而,粗心大意面对危险就会导致赔偿金减少。意大利民法典已经预见到自愿承担风险的特别情形,该情形是由第2046条规定的。该条款涉及精神失常之人所造成的损害,并规定责任不能让其承担,除非其以一种轻率的方式造成自己无行为能力的状况。该一般规则也包括精神失常之人有共同过失的实例。例如,饮酒的受害人同意驾车,结果在由另一个司机引起的事故中受伤害,如果其有能力本可以避免受伤,就是这样一种情形。 在认定共同过失时,法官要考虑由第1227条规定的共同过失的另一个要素。它是受害人所从事活动的类型。这个要素被认为在认定受害人/债权人对损害产生所发挥的那份作用方面很重要。实际上,谨慎的概念,如上文所见,应根据“过错”的概念来理解。法院有时不考虑产生损害的活动类型就接受了“谨慎”的概念(我们说它是抽象过失的概念,参见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与第1176条第2款间的差异)。然而,在有些情形中,受害者活动的类型(如它是否危险)被用来作为评价其是否遵循了注意义务的要素。例如,打猎49或道路交通s0即如此。 正如已经解释的那样,民法典第1227条第1款说赔偿金将根据受害人缺乏注意的程度减少(亦参见第2055条)。第1227条第2款重复着涉及未努力注意避免或减少接踵而至的损害的相同规则。因此,知道受害人必须要遵循哪种注意标准,尤其是用哪种方式来确定它变得很重要。法院有时更愿意运用“抽象”的谨慎标准:因此既不要考虑受害者活动的类型,也不要考虑其主观状况。我们假定,具体标准比抽象标准更合适,根据第1176条第1款和第2款阐明的一般规则,因为它允许对受害人的年龄,或其具有能力,或产生损害的活动的类型进行考虑。根据第1775条和第1375条阐述的公正原则,具体标准也是可取的。 为确定赔偿金减少的幅度,第1227条第1款预见到有两个要素是必须加以评价的。法院对这二者都进行了评价。第一个要素是“过错”(或者,更合适的说法,缺乏注意)的严重性。第二个要素是受害者所造成损害的严重性。对第一个要素进行考虑是为了评估受害人必须保持的注意标准。发挥第二个要素的作用是为了确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因果关系的作用。这两个因素共同作用使确定受害人的作用成为可能。因此,它使赔偿金按百分比减少,这种减少将逐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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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的人身伤害赔偿》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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