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1970-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崔卓兰
内容概要
《计划生育法律问题研究》由崔卓兰主编,全书共分为三篇,立法篇介绍了计划生育立法概述、计划生育立法之现状的特点、我国计划生育法律体系之完善;执法篇介绍了计划生育执法概述、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计划生育行政给付、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与处分;救济篇介绍了计划生育行政复义、计划生育行政诉讼、计划生育行政赔偿,可供相关读者阅读参考。
作者简介
崔卓兰,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吉林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 1953年9月生,1983年毕业于吉林大学宪法学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两度留学美国深造。曾连任中国行政法学会副秘书长、理事,曾任吉林省宪法行政法学会总干事,现任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重点研究基地兼职研究员。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杂志上发表论文近百篇,曾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四项、教育部重大项目一项,现正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制度保障》。 崔卓兰教授围绕行政程序问题,已展开近二十年从未间断的理论探索。她提出的“所谓的依法行政,其核心与实质,是指依行政程序法行政。离开行政程序法,无以言依法行政”之观点(见《中国法学》1994年第4期)被长期和广泛地引用。 崔卓兰教授担任地方人大、政府立法咨询委员十几年,参与过百余部法规、规章的论证。结合立法实践,其理论研究广泛、深入、具体,针对性强。在该领域共主持并完成两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项教育部项目。卓兰教授是国内最早关注和倡导非强制行政理论和学者之一。有学者评论说“崔卓兰属于国内较早提出和使用‘服务行政’相关概念的人。”
书籍目录
立法篇 第一章 计划生育立法概述 第一节 生育权与人权保障 第二节 计划生育立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计划生育立法之现状与特点 第一节 中国计划生育立法概况 第二节 国际组织及域外计划生育立法 第三节 中国与域外计划生育立法比较 第四节 中国计划生育立法的未来走向 第三章 我国计划生育法律体系之完善 执法篇 第四章 计划生育执法概述 第一节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概念 第二节 计划生育的机构与管理 第三节 计划生育行政违法的表现及原因 第四节 纠正计划生育行政违法的对策 第五章 计划生育行政许可 第一节 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制度 第二节 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审批 第三节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却终止妊娠的审批 第四节 施行恢复生育手术的审批 第五节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核发 第六节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核发 小结 第六章 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 第一节 社会抚养费概述 第二节 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第三节 规范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制度 小结 第七章 计划生育行政给付 第一节 计划生育行政给付概述 第二节 计划生育行政给付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计划生育行政给付的效力 第四节 计划生育行政给付的程序 第八章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与处分 第一节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概述 第二节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第三节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四节 计划生育行政处分 救济篇 第九章 计划生育行政复议 第一节 计划生育行政复议概述 第二节 计划生育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计划生育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第四节 计划生育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节 计划生育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与决定 第六节 计划生育行政决定的执行 第十章 计划生育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 计划生育行政赔偿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2.以行政制裁的方式辅助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的顺利实施。例如:(1)对计划外超生1个孩子的,根据有关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按夫妻双方工资或者年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超生费或者社会抚养费或处以罚款。超生两个以上孩子的,加重处罚。(2)对单位出现无计划生育的,根据相关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由单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单位处以罚款。(江西省)(3)对计划外怀孕、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的,根据有关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由当事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行使处罚权。(4)对非法送养或收养孩子的,我国河南、宁夏等地规定,由当事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按计划外生育行为处罚。(5)对拒不履行避孕节育措施、包庇、怂恿、收容计划外怀孕、生育的人或为其提供条件的;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医务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开假证明、做假手术、保胎、结扎的,四川等地规定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罚款。(6)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对其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7)伪造、变造、出卖或骗取有关计划生育证件的,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8)对取得独生子女证后,未经批准生育的,根据有关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法规,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部门除了分别按夫妻双方工资或年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超生费外,取消独生子女的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证和已经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9)非法取节育环,擅自进行输精、输卵管复通手术,夫妻一方实行避孕节育措施,另一方或第三者干涉,虐待生育妇女、采取绝育措施和不育妇女的,根据有关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法规,对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此种形式是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运用法律赋予其的行政处罚权的表现。 3.保障法律赋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保障行政相对人对违法行政行为提出质疑的权利,最典型的表现就是计划生育行政复议权。具体来说就是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的行政相对人不服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依法有权向受理该复议的行政主体提出针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请求依法作出裁决。 (二)我国计划生育管理适用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全国性的有关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的法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主要的法律依据有: 1.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国务院于1991年11月29日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1991年12月20日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步关于计划生育管理的全国性的行政法规。 2.地方性的有关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例如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并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重庆市实施(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办法》,是属于区域性行政法规,是四川省计划生育部门行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职权的法律依据。 3.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实施细则”等规章。例如1991年9月16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发布的《四川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4.国家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的部门规章。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第二胎优生原则》和《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暂行管理办法》等。 5.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遵循民族自治的治国方针,在民族自治区域,经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依法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的自治条例。例如: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6.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所作出的有关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的行政解释。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的授权,就有关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具体应用中的问题所作出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行政解释。例如:四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1987年10月4日发出的川计生委字(87)第116号文件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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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法律问题研究》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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