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大众媒体侵害人格权的保护

出版时间:2012-12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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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针对大众媒体侵害人格权的保护:各种制度与实践》展示了11个国家有关大众媒体和人格权保护的法律状况,并对各国因社会和文化传统不同而形成的差别予以阐明,并单独设立一章介绍司法实践中法官和律师关于大众媒体的观点。因国别报告将注意力主要集中于私法规定上,所以从欧盟法、宪法以及刑法角度论述《针对大众媒体侵害人格权的保护:各种制度与实践》主题的报告亦单独成章。最终,《针对大众媒体侵害人格权的保护:各种制度与实践》通过对以上报告的总结比较以及对于该领域未来发展趋势的展望圆满收尾。

作者简介

作者:(奥地利)赫尔穆特·考茨欧(Helmut Koziol) (奥地利)亚历山大·瓦齐莱克(Alexander Warzilek) 译者:匡敦校 余佳楠 张芸 刘亚男  赫尔穆特·考茨欧奥地利维也纳大学荣休教授,欧洲侵权法与保险法中心主任。 亚历山大·瓦齐莱克,毕业于格拉茨大学法学院,曾在格拉茨上诉法院、欧洲损害赔偿法研究所、卢塞恩大学等机构任职,现任奥地利新闻评议会秘书长。 匡敦校,中国传媒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国别报告 针对大众媒体侵害人格权的保护:奥地利 一、人格保护和言论自由/3 二、受大众媒体侵犯的人格权的保护范围/27 三、媒体法的规定/31 四、通过司法判决和学说发展的具体化/35 五、责任人/43 六、侵犯人格权的法律后果/54 七、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67 针对大众媒体侵害人格权的保护:英国 一、人格权与独立侵权行为/71 二、表达自由/72 三、名誉侵扰:诽谤/74 四、真实性不作为决定性考虑因素的诉求/111 五、行业监管/141 针对大众媒体侵害人格权的保护:法国 一、人格权的保护与表达自由/150 二、针对大众媒体侵害人格权保护的范围/155 三、侵权责任/。|57 四、救济/167 五、不当得利/173 针对大众媒体侵害人格权的保护:德国 一、人格权保护与表达自由/174 二、针对大众媒体侵害人格权保护的范围/188 三、侵权责任/210 四、救济/215 针对大众媒体侵害人格权的保护:意大利 一、人格权保护与表达自由/227 二、大众传媒对人格权的侵害/229 三、思想的自由表达/234 四、针对大众媒体侵害人格权的延伸保护/234 五、合同外责任(过错责任、替代责任与严格责任)/24l 六、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责任/245 七、救济/249 八、不当得利/256 比较法视野下诽谤案件的损害赔偿:意大利 针对大众媒体侵害人格权的保护:日本 一、序言/261 二、大众媒体对人格权的侵害/261 三、责任/275 四、救济/278 五、声明撤回——道歉和其他纠正措施/284 六、结语/289 针对大众媒体侵害人格权的保护:斯洛文尼亚 一、引言/294 二、对人格权和表达自由的保护/296 三、保护人格权不受大众媒体侵害的范围/301 四、侵权责任(过错责任、替代责任和严格责任)/304 五、救济/307 针对大众媒体侵害人格权的保护:南非 一、人格权保护与表达自由/314 二、针对大众媒体侵害人格权的保护范围/319 三、侵权责任(过错责任、替代责任和严格责任)/340 四、救济/341 五、不当得利/346 针对大众媒体侵害人格权的保护:西班牙 一、人格权保护和表达自由/347 二、保护人格权免受大众媒体侵害的范围/363 三、侵权责任(过错责任、替代责任和严格责任)/:385 四、1/1982组织法中规定的救济方式/:391 针对大众媒体侵害人格权的保护:瑞士 一、人格权保护与表达自由/414 二、与大众媒体关联的人格权保护/432 三、侵害人格权的责任/442 四、侵害人格权的法律后果/446 五、不当得利/456 针对大众媒体侵害人格权的保护:美国 一、导言/461 二、言论自由的宪法保护/462 三、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465 四、侵犯隐私/468 五、导致身体伤害的出版/469 六、不正当采访的民事责任/472 七、结论/474 第二部分专题报告 第三部分综合报告 第四部分结语 索引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三、名誉侵扰:诽谤 如果发布的文字或事件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不利影响,那么就属于侵权行为,除非被告能够证明其陈述是真实的,或者是在一个享有特权的情况下作出的,又或者是对于公共利益事件的“公正评论”。 (一)书面诽谤和口头诽谤 诽谤有两种形式,书面诽谤(libel)和口头诽谤(slander)。前一种形式到目前为止是更重要的,口头诽谤行为相对少一些。二者的区别很重要,书面诽谤本身始终是可诉的,也就是说,即使证明原告没有实际的经济损失,他也能够胜诉,因为损害是推定的。但是一般来说,要求口头诽谤的原告举证证明一些可计算的直接经济损失——例如,就业损失是可以计算的,但是社会排斥就没办法计算了。这里有四种例外,在这些例外中,即使不能证明损害的存在,口头诽谤也是可诉的,即:被判处监禁罪行的诋毁,“令人厌恶的疾病”的诋毁,原告不胜任工作或不听调遣的诋毁,以及(依照法规)对于女性不贞洁的诋毁。12第一种和第三种在实际操作中是比较重要的;第二种不甚明了,因为已经有200多年没有这类诉讼案例;最后一种在目前的西方文化标准看来则被认为不合时宜。两者的区别在于:“libel”是以永久的形式发表的,“slander”则是以临时的形式发表的。因此,出于切实可行的目的,“libel”是书面形式的,而“slander”是口头形式的。口头诽谤对于媒体并没有实际的重要性:纸面媒体是在普通法有关于书面诽谤的范围之内,自1952年起广播依法被认为属于书面诽谤。人们普遍承认:未纳入立法范围的可视网络节目属于书面诽谤。在苏格兰法中,书面诽谤和口头诽谤是不存在区别的,并且这种区别在一些普通法的管辖区域内已经被全部或部分废除了。 书面诽谤属于犯罪行为,但口头诽谤则否。不过关于书面诽谤的刑事诉讼非常少见,并且对报社编辑的起诉需要高级法院的准许,可是这不太可能被准许,因为有些情况“的确是非常例外的”。或许可以肯定地说:就媒体而言,目前刑事诽谤已经失去意义。 (二)什么是诽谤 尽管民事陪审团已经很大程度上被取消,但诽谤诉讼的程序在英国仍然主要由陪审团来审理。由陪审团决定涉案的言辞16代表什么意思,以及它们是否属于诽谤;而法官主要扮演着“守门员”的角色,因为他必须就这些言辞是否在法律上含有原告所指控的意思作出裁决,玎如果是,还要就这些言辞在法律上是否可能构成诽谤作出裁决(也就是说,一个理性的陪审团是否会作出同样的裁决)。其检测方法是:“理性阅读者”(reasonable reader)会如何理解这些言辞。“理性阅读者”是这样一类混合型的人,他一方面不受法律人的解释规则的束缚,另一方面则具有基本的公正感,并且不愿把无辜言论曲解成有害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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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大众媒体侵害人格权的保护:各种制度与实践》提供了欧洲及其之外的各种法律秩序中关于法律立场的信息,并力图注入交叉学科的研究方法,展示不同的视角:一方面,包括人权、基本权利、媒体与刑法等需要考虑的事项;另一方面,试图从媒体从业者、律师、最高法院法官等的立场阐释这一问题的特殊性。比较报告和结论完成了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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