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航法学文集

出版时间:2012-11-01  出版社: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11出版)  作者: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编  页数:936  

内容概要

  编写《北航法学文集》的意义有三:一是作为一个以追求学术为立院之基的法学院,出版这样一本法学文集实为一件最好的纪念品,可以成为北航法学院师生之间相互勉励、更求进步的一个重要基础。二是通过这种立足自愿的代表作选辑,可以更为全面均衡地展示每位在北航法学院任教或者任教过的教师们的研究内涵,以此见证学院的发展历程,体现学院的建设风貌,并感谢诸位创业者和建设者对学院创立和发展的辛勤付出。其三,这种结集本身也是对于支持和关心法学院建设的学校领导层、校部机关、兄弟院系、法学界同仁、朋友和社会各界的一份独特心意。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民法学与商法学    债的本质研究:以债务人关系为起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登记赔偿责任的性质与形态    我国法律移植中的败笔——优先权    破产保全制度比较:以美国破产自动停止为中心    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标准研究    中国的离婚制度——传统的承继与更新    论华北人民政府时期婚姻法的价值取向    论民事责任的预防功能    我国侵权法上作为义务的扩张    侵权诉讼与责任保险的纠结——从两方对抗到三方博弈    论英美侵权法中过失引起的纯经济上损失的赔偿规则    信赖与信赖利益赔偿新论    从债权转让通知要件看中国大陆地区债权转让制度的完善    “错误的表示无害”原则及要式法律行为之效力第二编  知识产权法学与环境资源法学    论我国著作权的主体    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的解读和反思    知识产权制度变革与发展之再思考    论环境污染侵权中的环境损害    可持续发展理念下旅游资源立法问题研究第三编  刑法学与诉讼法学    审判权缺位和失范之检讨——中国民事诉讼发展路向的思考    中国刑罚改革的系统性思路与进路    监护人责任纠纷法律问题的解释    调解中的社会规则——立足“小小鸟调解委员会”的调研与分析    论“未经定罪的没收”之证明标准    二论许霆无罪——以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为视角    理性的均衡——罪刑均衡原则的博弈论演绎    事实与价值的二元界分及其在刑法适用中的意义第四编  宪政与理论法学    格劳秀斯与他的时代:自然法、海洋法权与国际法秩序    近代中国的自然权利观:“内在视角”的一种新解读    中国古代的服饰法律制度初探    中国古代司法的观念和制度略论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研究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与法律教育——由“法律诊所”教育手段生发的思考    法官的司法伦理基础探析    宪法经济制度条款的法律适用——从德国经济宪法之争谈起    中国宪法中财产权的理论基础    游牧习俗对律典制度之冲击与融合——从古代损害赔偿    透视中国法律文化传统    海德格尔基本本体论的哲学意义    常规的例外化与例外的常规化——重新理解中国法律的    实效性困境    行政法基本原则:走向成熟的实用规范    中国的宪法意象——以宪法序言作为分析文本    第五编  国际法学与航空航天法学    航空航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制订统一空间法规约是空间活动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中国航天活动的立法保障与未来展望    论我国空间碎片减缓立法体系的完善    论国际空间站的法律框架与国际空间合作立法    关于机长权力的法律思考    论欧盟法对仲裁协议效力保障之弱化——兼评欧盟法院    West TaJlkers案    论识别及识别冲突的解决    附录1:建院15年重要学术论文目录附录2:建院15年重要科研项目目录附录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概况

章节摘录

  (二)学界就相关问题的讨论  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登记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认定,学界在讨论中形成有国家赔偿责任说、民事责任说、双重性质说及责任性质不明说等多种观点。  国家赔偿责任说的主要理由在于: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为国家机关,其责任性质自然应该是国家赔偿责任;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或者说是“观念表示”为要素的“准法律行为的行政行为”、“准行政行为”;其类别是“依当事人申请所为的行政行为”、“行政确认行为”),登记错误就是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准行政行为)发生错误,由此造成他人损害,行政机关要承担的自然是行政赔偿责任,应适用《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赔偿的规定,赔偿费用由国家统一支出。持此种观点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据主要有:《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4条;《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  民事责任说的主要理由是:国家赔偿责任说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不充分、明确,不动产登记虽然目前是由行政机关进行,但不动产物权登记属于民事权利变动行为、私法行为,基于这种行为产生的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宜定位为民事责任;由属于民法的《物权法》以及《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不动产错误登记责任和用人单位责任,当然应是民事责任。还有许多学者认为,国家赔偿法应定位为民事特别法或侵权责任法的特别法,国家赔偿责任只是民事侵权责任的特殊类型而已。持此种主张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21条、《物权法》第21条和《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  双重性质说则主张:不动产登记包括两个行为,一是民事主体的申请登记行为,另一个是登记机构对申请登记的审查登记行为,前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责任,而后者承担的责任则属于国家赔偿责任。此外,还有另一种双重性质说或“责任竞合说”,该说认为:登记机构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既属于国家赔偿责任,同时也属于民事赔偿责任,依据哪种法律依据要求赔偿,可由受害人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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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编写《北航法学文集》的意义有三:一是作为一个以追求学术为立院之基的法学院,出版这样一本法学文集实为一件最好的纪念品,可以成为北航法学院师生之间相互勉励、更求进步的一个重要基础。二是通过这种立足自愿的代表作选辑,可以更为全面均衡地展示每位在北航法学院任教或者任教过的教师们的研究内涵,以此见证学院的发展历程,体现学院的建设风貌,并感谢诸位创业者和建设者对学院创立和发展的辛勤付出。其三,这种结集本身也是对于支持和关心法学院建设的学校领导层、校部机关、兄弟院系、法学界同仁、朋友和社会各界的一份独特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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