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德)瓦格纳 著,王程芳 译 页数:224 字数:1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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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法学名篇小文丛·损害赔偿法的未来:商业化、惩罚性赔偿、集体性损害》一书系瓦格纳教授在第66届德国法学家大会上所作的主题报告。《法学名篇小文丛·损害赔偿法的未来:商业化、惩罚性赔偿、集体性损害》致力于讨论一种新的损害赔偿法观念,以及实现该观念的方法论和具体制度设计。作者提出了大量对德国损害赔偿法的重大创新观点,其中很多内容是对传统德国民法的颠覆性修正。本书所关注的“损害赔偿”远不限于大陆法系一般语境中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本书在一个宏观的私法框架下,讨论了包括侵权损害赔偿、合同损害赔偿和不正当竞争损害赔偿等更为广泛的损害赔偿议题。
作者简介
格哈德·瓦格纳(1962-),瓦格纳教授为德国波恩大学法学院教授,波恩大学“德国与欧洲私法和诉讼法、国际私法与比较法教席”主持人。瓦格纳教授曾于哥廷根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于芝加哥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LL.M)。其于1997年获得哥廷根大学教授资格,并于1
999年起到波恩大学法学与国家学系任教。2010-2011学年,瓦格纳教授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任访问教授,讲授欧盟法(European
Union Law)和国际仲裁(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两门课程。瓦格纳教授也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荷兰鹿特丹伊拉斯姆斯大学基础私法客座教授。瓦格纳教授在损害赔偿法、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和欧洲私法、国际仲裁法等领域著述颇丰,享有盛誉。仅就损害赔偿法而言,瓦格纳教授与海因·克茨教授合著的《侵权法》(Deliktsrecnt,慕尼黑,第11版)在德语世界中久负盛名,目前正在被译成中文;他负责《慕尼黑德国民法典评注》侵权法主要章节的撰写。《牛津比较法手册》(The
Oxford Hand-book of Comparative
Law)的侵权法章节也由他撰写,该部分已经译成中文(详见格哈德·瓦格纳:“当代侵权法比较研究”,高圣平、熊丙万译,载《法学家》2010年第2期)。
书籍目录
导读
A.当前民法学说中的损害概念
Ⅰ.不确定性
Ⅱ.差额假说
1.莫姆森的学说
2.《德国民法典》中的差额假说
B.损害赔偿法的基本原则
Ⅰ.补偿原则与得利禁止
Ⅱ.刑罚、赔偿、预防
C.损害赔偿法的挑战
Ⅰ.损害赔偿法律体系的竞争
Ⅱ.欧洲法律一体化
Ⅲ.欧洲法院的司法实践:损害赔偿的法律实现
Ⅳ.法律的经济分析
1.通过责任法规范行为
2.对损害赔偿法的影响结果
D.补偿原则的观点:损害的商品化和货币化
Ⅰ.商品化作为损害赔偿法上的论据
1.争论情况
2.商品化论据的两大功能
Ⅱ.损害结果的商品化
1.讨论情形
2.恢复原状请求权与财产利益
3.损害结果的补偿
Ⅲ.人格权的商品化
1.讨论情形
2.财产权的数量限制
3.财产权的标准
4.商业化的界限
5.结论
……
E.补偿原则的另一重要议题:惩罚性损害赔偿
F.集体损害赔偿
结论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民法典》第285条不仅放弃了过错和违反义务的客观事实两个责任构成要件,而且当债务人根据民法典第275条*被免除履行义务时也适用。尽管如此,这一规定仍可以用制裁需要来辩护,因为不这么做的话,违约行为对债务人来说“几乎毫无风险”了。就《商法典》第113条、《股份公司法》第88条第2款而言,法律明确要求,公司的剥夺利润请求权以股东过错为前提。联邦法院则直接提出,该规定的目的是建立“一种经济上实际公正的制裁手段”。该判决也非常明确地阐述了其他判决一直隐含的意思:剥夺利润的功能不仅仅在于将物恢复到“正确的”原状,而是还要满足更高的要求。该要求首先是制裁,即威慑故意使用他人之物的行为。正是从损害赔偿法的预防功能出发才可以理解,损害赔偿法只是选择性地使用剥夺利润,并且其责任大小根据过错来计算。这一点在《商法典》第61条第1款、第113条第l款以及《股份公司法》第88条第2款中有明确规定,也体现在《民法典》第285条第2款的具体实施状况中。表现出来的荒谬之处都源于给不当得利的赔偿机制冠上预防目标。如果为了有利于损害赔偿法上的统一标准,删除《民法典》第285条,这样即使被侵害之物是根据合同法占有的,对故意侵害行为也可以适用剥夺利润,问题就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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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法的未来:商业化、惩罚性赔偿、集体性损害》系瓦格纳教授在第66届德国法学家大会上所作的主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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