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徐宪江 编 页数:302 字数:449000
内容概要
《不可不知的1388个法律常识(实用问答版最新升级版)》由徐宪江主编,本书内容涉及人权保障、人身利益、生老病死、婚姻家庭、生活消费、交通出行、财产保护、合同权益、劳动就业、教育培训、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创业投资、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政利益、诉讼等领域,比较全面完整地涵盖了人们在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本书以提问的方式引出法律问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准确的解说,简单易懂,一目了然。
本书以通俗浅白的大众语言传达法律知识,具有较强的通俗性与普及性。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人权保障篇
第二章 人身利益篇
第三章 生老病死篇
第四章 婚姻家庭篇
第五章 生活消费篇
第六章 交通出行篇
第七章 财产保护篇
第八章 合同权益篇
第九章 劳动就业篇
第十章 教育培训篇
第十一章 社会保险篇
第十二章 商业保险篇
第十三章 创业投资篇
第十四章 知识产权篇
第十五章 违法犯罪篇
第十六章 行政利益篇
第十七章 诉讼篇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宣告死亡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没有音讯满4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为2年),经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该公民死亡。 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什么?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应依以下顺序行使申请权:(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与失踪人有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前一顺序的人不同意申请宣告死亡的,后一顺序的人不能申请宣告死亡;同一顺序的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的,则应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能被撤销吗?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24条第1款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由此可见,宣告死亡是能够被撤销的。 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9条的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吗?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6条第2款规定: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因此,被宣布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有效的。 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如何确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6条第1款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