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信春鹰 主编 页数:389 字数:3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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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为了配合对精神卫生法的学习、宣传,我们编写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解读》。本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同志担任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同志担任副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直接参加立法工作的同志参加撰稿。本书力求准确、详尽、通俗地逐条解释每一条内容,以帮助广大读者更好地学习和理解法律的规定。
书籍目录
导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调整范围】
第三条 【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原则】
第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护】
第五条 【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第六条 【精神卫生工作管理机制】
第七条 【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 【监护人的职责】
第十条 【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职责】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科技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表彰奖励】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的预防职责】
第十四条 【心理援助】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的预防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的预防义务】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开展心理健康指导】
第十八条 【监狱等场所的预防义务】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进行督促和指导】
第二十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预防职责】
第二十一条 【家庭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宣传】
第二十三条 【心理咨询】
第二十四条 【监测网络与工作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五条 【开展诊疗活动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诊疗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精神障碍诊断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送诊】
第二十九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
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有伤害自身行为或危险的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
第三十二条 【再次诊断和鉴定】
第三十三条 【鉴定人面见患者及鉴定人回避】
第三十四条 【鉴定的基本要求】
第三十五条 【住院治疗】
第三十六条 【办理住院手续】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告知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
第三十九条 【治疗方案及告知】
第四十条 【保护性医疗措施】
第四十一条 【药物的使用】
第四十二条 【精神外科手术】
第四十三条 【特殊治疗措施及程序】
第四十四条 【出院】
第四十五条 【办理出院手续】
第四十六条 【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病历资料】
第四十八条 【不得推诿、拒绝治疗其他疾病】
第四十九条 【监护人的看护职责】
第五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检查】
第五十一条 【心理治疗】
第五十二条 【保证被监管人员获得治疗】
第五十三条 【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衔接】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十四条 【社区康复机构在康复方面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在康复方面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康复方面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 【残疾人组织在康复方面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康复方面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 【监护人在康复方面的义务】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条 【精神卫生工作规划】
第六十一条 【政府的职责】
第六十二条 【精神卫生工作经费】
第六十三条 【加强基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第六十四条 【培养精神医学专门人才】
第六十五条 【综合医院开设精神科门诊、心理治疗门诊】
第六十六条 【精神卫生知识培训】
第六十七条 【对师范学校和教师的特殊要求】
第六十八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保障】
第六十九条 【对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救助】
第七十条 【精神障碍患者教育就业权利的保障】
第七十一条 【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一】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二】
第七十六条 【心理咨询、心理治疗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侵犯患者隐私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侵犯患者或其他公民权益的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十一条 【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司法救济】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相关概念】
第八十四条 【军队的精神卫生工作】
第八十五条 【实施日期】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2012年10月26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的说明
(2011年10月24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的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2年8月27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2年10月23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的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2年10月25日)
附录二
1.精神障碍精神疾病精神病精神残疾等概念有关情况
2.成年精神病人监护制度中几个问题的研究
3.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有关情况
4.心理服务有关情况
5.社会公众对精神卫生法草案的意见
6.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精神卫生法(草案)的意见
7.中德精神卫生法国际研讨会的有关情况
8.德国对成年精神病人的照管制度
9.德国精神疾病患者安置制度有关情况
10.意大利精神卫生制度的有关情况
11.日本精神保健福祉法关于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制度的有关规定
12.澳门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住院治疗制度有关情况
13.我国台湾地区精神卫生制度有关情况
14.我国台湾地区的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制度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监狱、看守所等场所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规定。 立法背景 被监管人员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且其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即将或者已经受到法律追究,对社会地位、前途、家庭等的担忧,必然会促使他们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表现为恐惧、压抑、焦虑、抵触、悔恨、绝望等心理特点,行为上多有与同监人发生殴斗,或者自杀、自残或者抵触改造等行为。为有效缓解被监管人员的心理压力,使他们充分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性质,以利于他们重新做人,同时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监所秩序,规定由羁押、管教机关对被监管人员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以及在必要时提供心理咨询的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也可以说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 条文解读 我国历来对服刑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人员、被强制戒毒的人员等被监管人员的心理健康问题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以维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主要有: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提出,要开展被监管人群的精神卫生工作,把被监管人员的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精神卫生工作计划,加强对公安机关监管民警,监狱、劳教部门民警和医护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根据被监管人员精神卫生流行病学特点,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特点的被监管人员开展心理治疗和心理矫正工作。2008年,卫生部等十七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年—2015年)》的通知中,对司法行政部门所确定的职责是:结合监狱、劳教场所的精神医疗卫生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加强在押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的精神卫生工作,与卫生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监狱、劳教场所精神卫生工作政策,将在押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的精神卫生工作纳入监狱、劳教所所在地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在当地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精神疾病的预防、治疗与康复工作。 2003年,司法部发布了《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其中设专章规定了“心理矫治”。该规章第四十五条规定:“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心理健康知识,使罪犯对心理问题学会自我调节、自我矫治。”同时规定,监狱应当开展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心理矫治工作包括: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和心理疾病治疗。为做好以上工作,监狱应当建立心理矫治室,配备专业人员,配置必要的设备,除对罪犯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解答罪犯提出的心理问题外,在罪犯人监教育、服刑改造中期、出监教育期间,还应当对罪犯进行心理测验,建立心理档案,为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和心理矫治提供参考,对重新犯罪的倾向进行预测。该规章对从事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如下:第一,取得心理咨询员、心理咨询师、高级心理咨询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第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监狱除自己配备以上专业人员外,还可以聘请社会专业人员参与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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