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飞跃  页数:296  字数:578000  

内容概要

本书即在对司法考试综合研究分析和总结众多过关者实际经验的基础上,为广大考生提供最实际有效的一种司法考试复习方法。
一、主体法与配套法条融会贯通
本书在保证司考法条完整性的基础上,将与主体法相关的司法解释、实施条例等拆解,以【关联规定】的形式融入主体法中,使二者紧密结合,不仅方便查阅,更有助于理解记忆。
 二、深入分析、讲解知识点
 
本书首先以【导读】对各部门法的主要内容、司考侧重点等作了简要说明;再以【常考法条归类提示】归纳总结了2002年司法考试以来常考的重难条文;最后以【命题分析】深入、透彻地剖析难记难理解、易混易错知识点。从而使考生多角度地掌握法条,提高复习效率。
三、典型习题以练促记
在重难点法条后,附有【强化自测】,通过典型习题的练习与讲解,帮助考生真正做到活学活用,全面提升考试能力。
四、对于理论科目。以知识点为线索,穿插【命题分析】、【真题演练】、【强化自测】等,帮助全面理解和掌握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009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8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5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19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7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2.须当事人不了解其错误,印当事人属无意中犯了错误。如果是故意搞错,那就属于欺诈或虚伪行为,而不再是误解行为。 3.须错误性质严重。判断错误是否严重,应从一般人处于表意人的地位,如果有此误解,会不会实施该行为的标准来把握,如果不会实施,则属性质严重。 4.动机的错误不能构成重大误解,不能以动机错误主张撤销合同。(11/3/53) 强化自测 练 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乙为一小贩。乙在火车车厢里叫卖“红塔山香烟,10元钱一条。”甲欣然买之。经查,该烟为假烟。问甲与乙之间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 A.无效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B.可撤销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C.无效民事行为,理由是违反法律规定 D.有效民事行为,理由是双方达成合意 讲 C。因甲是老烟民,所以未陷入错误认识,不能认定为欺诈。 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关联规定 《民通意见》 74.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双方取得财产”,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 75.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78.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迫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担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杈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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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跃版•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民法(2013)》是《2013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系列丛书之一,由飞跃司考辅导中心组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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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6条)

 
 

  •   习题很少,案例分析没有。
  •   很好的一本书。。。实用。。。
  •   内容丰富,很好,质量不错
  •   可以,我喜欢
  •   还不错吧 都是看的 讲解
  •   封面设计败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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