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杨雄 页数:320 字数:469000
内容概要
就刑事诉讼法考察的知识点来讲,历年试题往往以诉讼程序卫核心,辐射及与其他各个知识点。尤其是一审程序和证据制度等,历来是每年司法考试的重头戏,对于一些刑事诉讼中的非典型现象百考不厌。《刑事诉讼法(飞跃版)》殷实的知识储备、善变的应试技巧、持之以恒的信念将为您的司考成功之路插上腾飞的翅膀。本书由杨雄编著。
作者简介
杨雄
北京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现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法学院任教。从事司法考试辅导培训多年,深谙司法考试命题规律。擅长用图表解析知识点,理清知识脉绍、突破难点,指点迷津,尤其善于总结诉讼法中的非典型现象。
书籍目录
第一课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课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课 刑事诉讼法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四课 管辖
第五课 回避
第六课 辩护与代理
第七课 刑事证据
第八课 强制措施
第九课 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课 期间、送达
第十一课 立案
第十二课 侦查
第十三课 起诉
第十四课 刑事审判概述
第十五课 第一审程序
第十六课 第二审程序
第十七课 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八课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九课 执行
第二十课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一课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课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三课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十四课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附章:主观题高分突破指南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五)合议庭(包括独任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1.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对于下列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只有当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才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拟判处死刑的: (2)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4)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5)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对于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2.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合议庭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3.助理审判员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时。应当由本院院长提出,并经审判委员会通过。 四、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别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8月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月12 151公布的《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征得这些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3)涉及群体利益的;(4)涉及公共利益的;(5)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6)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对于上述第二种情形下,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后应当明确告知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在收到通知5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组成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判。 (二)人数比例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比例应当不少于1/3。 (三)任职条件 1.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23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不得担任陪审员的人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晴审员:①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②被开除公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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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跃版•国家司法考试教材一本通:刑事诉讼法(2013)》由中国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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