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1 出版社:北京万国学校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3-02出版) 作者:北京万国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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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目录
《2013国家司法考试历届真题分类解读1:刑法卷》目录: 索引 第一编 客观题及解析 一、刑法概论 (一)刑事立法与解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 二、犯罪构成 (一)概述 (二)客观方面 (三)犯罪主体 (四)犯罪主观方面 (五)认识错误 (六)违法性认识错误 (七)期待可能性 三、正当行为 四、犯罪的停止形态 五、共同犯罪 六、罪数 七、刑种制度 (一)主刑 (二)附加刑 八、刑罚裁量制度 (一)量刑制度 (二)累犯制度 (三)自首制度 (四)立功制度 (五)数罪并罚 (六)缓刑制度 九、刑罚执行制度 (一)减刑制度 (二)假释制度 十、时效制度 十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十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十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二)走私罪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五)金融诈骗罪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 十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二)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三)侵犯名誉、人格、通信自由的 犯罪 十五、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抢夺罪 (二)敲诈勒索罪 (三)盗窃罪 (四)诈骗罪 (五)侵占、挪用、毁坏型犯罪 十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 (二)妨害司法罪 (三)妨害文物管理罪 (四)危害公共卫生罪 (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六)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十七、贪污贿赂罪 十八、渎职罪 十九、其他 第二编主观题及解析 一、2012年 二、2011年 三、2010年 四、2009年 五、2008年 六、2008年四川延考试题 七、2007年 八、2006年 九、2005年 …… 《2013国家司法考试历届真题分类解读2:民法卷》 《2013国家司法考试历届真题分类解读3:理论法学·行政法卷》 《2013国家司法考试历届真题分类解读4:国际法学·商经法卷》 《2013国家司法考试历届真题分类解读5:诉讼法·司法制度卷》
章节摘录
版权页: 1.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8题,单选) 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 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解析】 行为人具有引起既遂结果的意思,着手实施了紧追侵害法益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被迫放弃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甲以杀人故意对乙使用暴力,成立故意杀人罪。但是在杀乙的过程中屡遭挫折,放弃了杀人并予以积极救助,最终被害人没有死亡。对于这种情况,依据不同的学说,结论并不一样。 主观说:主观说将行为人在放弃犯罪意图时对自己行为能否成功的判断作为认定中止和未遂的依据。本案中甲实施了四次杀人行为,都未能导致乙死亡,于是产生了自己无法杀死对方的认识,即认为自己对被害人乙是无法杀人既遂的,属于无奈的放弃。此时出现了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某种事实使得行为人认为自己在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从而被迫停止的,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2012年司法考试采纳了主观说,答案最终认定为犯罪未遂。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伤害罪既遂想象竞合时,从一重处理,仍然按照故意杀人罪未遂处理。 客观说:若一般人不会放弃,而行为人特意放弃了,行为人成立中止。案例中被害人乙已经处在甲的完全控制下,在还可以以其他方式杀死对方的情况下,一般人是不会因为刀柄折断而放弃继续杀人的,行为人特意放弃,并且予以积极救助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判断中止的成立,核心在于最终的刑事责任“减轻”或者“免除”是否公平。本案中,对甲按照故意杀人罪中止(造成危害后果)予以减轻处罚,是符合罪刑均衡原则的,而按照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处罚原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则明显不能奖励甲的积极救助行为。所以采纳客观说,认定甲为故意杀人罪中止更合适。成立甲罪中止,同时满足乙罪既遂的,从刑事政策鼓励犯罪人放弃犯罪、主动消除法益侵害风险的目的出发,应该按照甲罪中止予以处理,不再另认定为乙罪既遂。所以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同时满足故意伤害罪既遂的构成时,只按照故意杀人罪中止处理。 【答案】 A 2.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间,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卷二53题,多选) A.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B.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C.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 承担刑事责任 【解析】 甲欲伤害乙,却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甲将硫酸置于教室,应当能够认识到硫酸可能伤害他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避免损害结果,对结果有过失责任。甲对危险物品保存不当,导致丙受到伤害的,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对甲最终应该以对乙的故意伤害罪未遂和对丙的过失致人重伤罪数罪并罚。 【注意】不能犯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问题。 不能犯未遂指行为本身不可能既遂,但是仍然存在具体的危险的情况。如果在客观上,行为本质上不可能实现既遂,在主观上,一般人在事后没有危险感(即没有具体的危险),则是不可罚的不能犯,按照无罪来处理。题目中甲虽未能拧开瓶盖,但是人身受到硫酸伤害的危险是现实存在的,所以成立犯罪未遂,而不是不可罚的不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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