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出版时间:2012-1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数:44  字数:23000  

内容概要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最新修订)》,为更加有效地对期货交易实施依法监管,修改后的《期货交易管理》对期货交易行为进一步作了界定,明确了地方政府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职责。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7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负责人就《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改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章节摘录

  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  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并应当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交割仓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仓单;  (二)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  (三)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先以该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公司先以该客户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客户的相应追偿权。  第三十八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向结算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以结算担保金、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对非结算会员的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由结算会员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应当保证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不得恶意串通、联手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融资或者担保业务的资格,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十二条 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境内外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关于企业以国有资产进入期货市场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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