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的行动逻辑

出版时间:2012-12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吕尚敏  页数:259  字数:2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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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吕尚敏所著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动逻辑(以W河道管理局为样本的法社会学考察)》内容简介:行政执法人员身处于一个多样化的执法环境中。因而,行政执法的过程绝非“法律+事实=决定”的简单推导过程。除了法律之外,上级意志、司法审查、代议机关的监督、行政相对人的抗辩以及行政习惯与经验、自然情感、利益诱导、大众传媒等诸多变量均可能对行政执法人员产生强大的影响力。作为一个理性的“行动者”,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对上述所有变量进行考量、权衡和选择。行政执法的过程在本质上是法律与各种变量对行政执法人员“争夺控制权”的过程。
面对诸多变量的压力,行政执法人员是如何作出选择的?行政决定的背后又隐藏着行政执法人员怎样的行动逻辑?《行政执法人员的行动逻辑(以W
河道管理局为样本的法社会学考察)》以W河道管理局为研究样本,以法社会学为基本的研究方法,在对各种变量进行分类整理的基础上,考察了各种变量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影响过程、作用方式、作用效果以及作用强度等,尤其是对它们交互作用的机理作了深入分析,试图在此基础上获得关于行政执法人员行动逻辑的原理性知识,从而为建构、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提供富有意义的启示。

作者简介

吕尚敏,男,1973年生,浙江临海人。浙江大学法学硕士,苏州大学法学博士。现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浙江工商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浙江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研究人员,兼职律师。研究方向:致力于法社会学视角下的公法学研究,尤其关注行政法规范在社会中的运行机制问题。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行政程序法典的结构选择》、《论宪法规定中的程序性条款》等论文十余篇,主持完成“行政许可中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研究”等厅级以上课题四项,参与编写浙江省“十一五”重点教材《行政法学概要》(副主编)。

书籍目录

引论
一、选题的动因:行政法中的“人”及其制度意义
二、本文研究方法的选择
三、本文研究资料的来源
四、研究现状
五、本文的基本结构
第一章 执法者的行动策略对法律实施的影响
第一节 行政执法人员的行动取向及其类型
一、目的合乎理性型
二、价值合乎理性型
三、情感取向型
四、传统取向型
第二节 个体行动抑或集体行动
一、何谓集体行动
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动是集体行动吗
三、研究个体行动视角下的执法行动之意义
第三节 执法者的行动策略及其反规范行为
一、执法者与法律的关系嬗变
二、执法者的法策略
三、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反规范行为
第二章 影响执法者行动的规范性因素
第一节 上级意志
一、行政结构中的执法者
二、谁是上级
三、我国行政权的运作结构分析
四、上级意志对执法人员的影响强度
五、上级意志对于执法者的影响限度
六、上级意志对于法律实施的抑制作用
第二节 司法审查
一、司法审查制度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影响概述
二、司法审查制度对执法者的影响方式
三、司法审查制度对执法者的影响限度
四、提升司法审查影响强度的路径
第三节 代议机关的监督
一、代议机关的监督权及其结构
二、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及其结构
三、《监督法》的实践困境
四、提升个案监督强度的路径
第四节 行政相对人的抗辩
一、行政相对人抗辩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二、行政相对人行使抗辩权的现实形态
三、不同抗辩行为对执法者的影响强度
四、法定抗辩制度的实施困境
五、法定抗辩制度的变革与完善
第三章 影响执法者行动的非规范性因素
第一节 行政习惯与经验
一、行政习惯与经验如何生成
二、影响行政习惯与经验形成的基本要素
三、行政习惯与经验对执法者行动的影响
四、行政习惯与经验的沿袭机制
第二节 自然情感
一、自然情感对执法者行动的影响
二、回避制度的实践与困境
三、人性化执法的实践及其问题
第三节 利益诱导
一、体制性的利益诱导
二、个体性的利益诱导
三、利益诱导的合法化机制
第四节 大众传媒
一、传媒对行政执法的介入
二、传媒影响的积极意义
三、传媒作用的局限性
四、传媒、执法者与公众的关系协调
第四章 变量合力过程中的法律运作
第一节 变量的作用类型
一、正向变量
二、中性变量
三、负向变量
第二节 各种变量与法律之间的压制与反压制
一、行政习惯及经验与法律之间的压制与反压制
二、上级意志与法律之间的压制与反压制
三、自然情感对法律实施的压制及法律的反压制
四、利益诱导对法律实施的压制及法律的反压制
第三节 变量的作用强度
一、考察变量作用强度的基本指标
二、变量作用的强度层次
三、制度启示
第五章 实现法律统制的路径:行政组织法的变革
第一节 法律统制的西方经验:西方国家行政组织法的变革
一、英美国家文官制度的变革及其与法律统制之间的契合关系
二、法德两国行政组织法的发展及其与法律统制之间的契合关系
三、本节 小结
第二节 法律统制的现实困境:我国行政组织法的发展及其问题
一、我国古代行政组织法的核心要义:君权的统制
二、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行政组织法的变革与现状
三、法律统制的困境:我国当代行政组织法的缺陷
第三节 法律统制的目标期待:以控权理念重塑我国的行政组织法
一、行政组织法规范的理论结构
二、行政组织法的核心问题:对领导权的控制
三、领导权内涵的法学解读
四、对领导权的法律控制:对象与路径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法教义学对行政法学的贡献与局限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这样一种对待法律的态度几乎贯穿于我国清代以前所有的政权形式中。即以清代为例,这一现象仍极为普遍。例如,清咸丰年间,因制钱缺铜,惠亲王等条奏收买民间铜器。凡重一斤者,概不准用。如违不缴,官则议处,民则治罪。户部出示,勒限三月将铜铺封闭。然而自铜禁以来,民铜收十余万斤,官铜却只收大小铜煤炉七个,铜盆数枚而已。条奏之亲王、当朝之宰辅,以及部院堂司各官,无一人呈缴铜器者。由此可知,彼时的法律实乃治民之工具,而对于执法者自身却常常难以适用。 (二)规制执法者的法律 从执法者的法律转向规制执法者的法律,这是一个根本性的转变。然而,这一立法思想的转变却绝非一蹴而就,它必然需要以社会经济、政治形势的巨大变革为基础方可生成。当然,在我国古代,民本思想源远流长。我国古代开明的统治者无不强调“民本”思想的推行。孟子曾言:“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唐太宗亦曾有言:“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但是,无论在我国的哪一个朝代,贯彻这种民本思想的基本前提是维护现有的统治秩序恒久不变。换言之,在维护“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纲常不变的前提下,统治者应尽力确保民生。因而,古代的民本思想并不可能自然地发展成为现代法律理念下的民权观念。在我国,从民本思想向民权观念转化的真正变革起始于清末沈家本所推行的法律改革之时。以沈家本所主持推行的废除奴隶制的改革为例,沈家本于1906年4月21日上《禁革买卖人口变通旧律议》,建议革除人口买卖。他明确指出:“现在欧美各国均无买卖人口,系用尊重、人格之主义,其法实可采取”。这一表述,明确体现了清末之时欧美民权思想在我国的输入。这样一种转变,亦系社会发展形势使然。此后,历经民国时期的发展,民权思想方得以在我国逐渐巩固。现代行政法在我国之所以得以立足,亦无非植根于此。至此,法律不再是“执法者的法律”,而是转化成为规制执法者的法律。然而,这样一种转变却并未就此杜绝执法者追求自身行动利益的努力。只不过,面对法律的转型,执法者不得不尝试采取新的行动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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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作者对行政执法人员行为模式的分析,对影响行政执法人员行为的相关因素进行了阐述,对了解行政权力运行具有一定的价值,不过最终作者提出的对策感觉一般,没有令人耳目一新的感觉。本书总体感觉还是有一定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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