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江伟 页数:544 字数:375000
内容概要
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以我国国情与司法实践为寄托,并吸收了国内法立法及学说之长。为了更好地宣传民事诉讼法,使得社会各界对民事诉讼法特别是本次修改内容有全面、准确地了解,更好地指引法律工作者适用民事诉讼法,《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逐条释义,并对本次修法内容从立法沿革、立法背景、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重点阐释,力求严谨精确,把握立法原意。本书由江伟主编。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章 回避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证据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第八章 调解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1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1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 管辖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 仲裁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章节摘录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 【条文沿革】《1982年试行法》第30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登记发生的诉讼,由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四)继承遗产的诉讼,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34条修改后,2007年和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在内容上均未作变动。 【条文释义】专属管辖,是指对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法律规定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即法律规定由特定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案件,其他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当事人也不能通过约定管辖权排除专属管辖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丧失或影响其性能和使用价值或耗资过巨的财产,例如土地、山林、房屋等。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诉讼,便于法院勘验、调查取证,以及对不动产进行保全和执行。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一般包括在港口的装卸、保管、驳运等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以及因违章操作发生损害港口设施、其他财产及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侵权纠纷。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是指因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而发生的纠纷,主要涉及被继承人立遗嘱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继承人是否享有继承权、继承人是否履行了赡养义务、是否存在继承人法定不享有继承权的情形,以及遗产的类型、数额等问题。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继承遗产纠纷由上述两地法院管辖,便于法院查明上述问题。 实践中对涉及不动产的非物权性纠纷的管辖是否适用专属管辖经常发生争议。我们认为应该做如下进一步修改:在现行法第33条基础上,在不动产后面增加“物权”二字。不动产物权纠纷为专属管辖,这是各国立法通例,但现行法没有明确,实践中有些法院将所有的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都归于专属管辖的范围,而有些法院则仅仅将涉及物权的不动产纠纷列为专属管辖。由于专属管辖的强制性,应该尽量限制其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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