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0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吴玉章,蒋传光 主编 页数:530 字数:5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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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西方法律思想研究会2011年年会,于2011年11月11日至12日在上海师范大学法学院召开。会议主题是“西方法与国家的理论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围绕这一主题,从民族国家的法律理论、法律与主权理论、国家理性建构理论、西方法与国家理论在中国的传播和影响、法与国家理论和实践的中西比较等五个方面进行了研讨。《西方法与国家的理论及其对中国的影响——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2011年年会论文集》就是在这次研讨会上,与会的专家学者提交的学术论文的汇编。本书由吴玉章等主编。
书籍目录
序言
引“法治”之路
论中国法的主导性理念之西方思想渊源
“开放结构”的诸层次——反省哈特的法律推理理论
信则有,不信则无——论对法治的信任与忠诚
通往宪政国家的路径选择——从欧洲的哲学构建到美国的理性实践
新加坡土地征收低补偿制度为什么能运行的法理思考——基于“法治二元论”的解读
论法治与现代社会之契合——一种基于历史和人性的分析
论马基雅维里和布丹关于国家存续意义上的“国家理性”和“主权理论”
法律与国家的关系——卢曼相关思考探析
有关民族与“民族性法”的几点思考
没有“社会”的社会契约——从商讨理论对卢梭法律思想的观察与重构
自由与主权——当今国际关系两大原则及其关系的法哲学思考
告密、良心自由与现代合法性的困境
——法哲学视野中的告密者难题
近代自由理论的启蒙意义
论密尔的自由主义法律观及其启示
法律父爱主义的正当性
自由主义正义观解析
哈耶克的正义理论研究
“自由人”的法哲学解说——从康德到黑格尔的历史逻辑
解“中外”之辩
何种之私——宋代私有财产保护说略(论纲)
清朝帝制与美国总统制的思想碰——以裨治文和《中国丛报》为研究视角
人道司法观与中国现代刑事政策的转变
应对道德两难的挑战——儒家美德伦理学对西方法律职业伦理的超越
民+万民的二元结构与“以天下为一家”——罗马法与汉法的不同心态
从苏俄法到西法:学习与超越——王亚瑾教授访谈录
西化、现代化与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
阅“古今”之书
试着了解:竹内好和他的书
《司法之镜》中体现的宪政思想
人生“言语”忧患始——《语词的创造:霍布斯论语言、心智与政治》译后
描述·解释·构建——法社会学方法在《论法的精神》中的运用
论社会形态与政府动力学——《社会契约论》中的自我与社会
埃利希法社会学中的国家与社会——以《法社会学原理》为中心
格劳秀斯的国家主权学说
法权的缘起与归宿——承认语境中的费希特与黑格尔
功能主义比较法的发展
论自然法与西方人的想象力
全国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2011年年会会议综述——西方法与国家的理论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章节摘录
二、“法治二元论”视野中的新加坡土地征收制度(1966-2007) 新加坡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包括《土地征收法》、《规划法》、《土地管理局法》、《土地财税征收法》以及土地征收纠纷调处机制等。该制度框架内的基本法是《土地征收法》。 (一)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与实质法治 实质法治场域中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是指新加坡社会涉及私人财产权与国家土地征收权的多元价值观念在既定民主程序和法律规则范围内有序博弈,并通过代表主流意识形态的执政党(人民行动党)的整合,融人宪法、法律文本的理念和行为的总和。土地征收领域的实质法治建设则特指新加坡执政者结合本国国情之变迁,与时俱进,使土地征收法律制度逐渐向更为尊重人权与自由、更显公平正义的方向迈进的具体实践。 1.立法精神 1)依据制定法规制私人土地所有权的正当性:私人财产权未人宪 1966年制定《土地征收法》时人民行动党政府关注的焦点是,为吸引外资,振兴新加坡经济,解决严峻的失业问题引发的社会动荡,必须大规模发展公共基础设施。但新加坡土地资源极其稀缺,国有土地在当时更不足49%,加之新加坡政府财力捉襟见肘,举步维难。大幅度地提升土地国有化份额以利于土地稀缺资源的集约化运作,成为了竞选上台执政的人民行动党的基本国策。其中的实质法治建设重要举措是,在1965年下旬制宪时由人民行动党拥有绝大多数议席的新加坡国会刻意回避了“财产权入宪”的呼声。 作为马来西亚联邦的一个邦州(1963.9-1965.8),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原本对新加坡具有约束力。联邦宪法承继了英国法统,对私人财产权予以明确保障,其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私人财产权属于公民基本权利,国家征收私人土地必须给予公正补偿。1965年8月9日新加坡被迫脱离马来西亚独立建国,时任内阁总理李光耀在紧随其后的制宪过程中,以“不符合新加坡国情”为由,否定了英国宪法学家受邀草拟的包含了诸多人权保障条款的宪法文本,其中就涉及到了私人财产权的保障。在“私人财产权是否入宪”的国会辩论中,反对党议员强调应严格遵循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人权的普遍宣言》,将“不得武断地剥夺私人财产”纳入新加坡成文宪法,但未被制宪委员会采纳。宪法学家克哈布拉尔(N. KHUBLALL)认为,从立宪背景和立法设计来判断,私人财产权未入宪的事实意味着“新加坡政府试图规避所欲推行的以低补偿为宗旨的土地征收法可能引发的违宪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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