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0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朱晓燕 页数:260 字数:228000
内容概要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为各国经济的发展都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我们在看到其对市场良性促进的同时,也不可忽视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特别是企业破产后由于多数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欠缺对破产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制,从而造成实践中诸多破产企业能够轻而易举地逃避其在存续期间给国家、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等造成的环境侵害。同时也正因为破产企业环境法律责任规制的缺失,给受害者索赔凭添了诸多障碍。
《上海政法学院学术文库·环境资源法学丛书:构建我国破产企业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研究》从破产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理论、国内外破产企业环境责任法律法规比较、各国跨国公司子公司破产后追究母公司环境责任法律法规比较、我国立法缺陷和确立破产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紧迫性、企业破产前后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企业破产后追究机制的完善等方面对如何构建我国破产企业环境法律责任制度进行详细论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以期能够有效规制破产企业的环境损害行为,使受害者能够及时、充分地得到相关赔偿,并为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添砖加瓦。
作者简介
朱晓燕,1980年出生,山东青岛人,毕业于中国海洋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博士。现任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讲师。先后参与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十余项,在CSSCI等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破产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理论研究
第一节 破产企业环境法律责任概念之重新界定
一、从企业环境责任看破产企业环境法律责任
二、从破产企业环保遗留问题看破产企业环境法律责任
三、破产企业环境法律责任概念重新界定
第二节 破产企业环境法律责任分类
一、破产企业的环境民事责任
二、破产企业的环境刑事责任
三、破产企业的环境行政责任
第三节 破产企业环境法律责任原则重新界定
一、破产企业环境民事责任原则
二、破产企业环境行政责任原则
三、破产企业环境刑事责任原则
第三章 国内外关于国内破产企业环境责任法律法规比较研究
第一节 美国国内破产企业环境责任法律法规
一、公司法视野下破产企业环境责任规定
二、环境法视野下破产企业环境法律责任规定
第二节 欧盟成员国国内破产企业环境责任法律法规
一、环境法视野下破产企业环境法律责任规定
二、破产法视野下破产企业环境法律责任规定
第三节 中国国内破产企业环境责任法律法规
一、破产法视野下破产企业环境法律责任规定
二、环境法视野下破产企业环境法律责任规定
三、公司法视野下破产企业环境法律责任规定
第四节 国内外比较研究
第四章 各国跨国公司子公司破产后追究母公司环境责任法律法规比较研究
第一节 欧盟母子公司环境责任法律法规
第二节 德国母子公司环境责任法律法规
第三节 法国母子公司环境责任法律法规
第四节 中国母子公司环境责任法律法规
第五节 国内外比较研究
第五章 我国立法缺陷和确立破产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紧迫性
第一节 我国有关破产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立法缺陷
一、破产企业环境民事责任的立法缺陷
二、破产企业环境刑事责任的立法缺陷
三、破产企业环境行政责任的立法缺陷
第二节 确立破产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紧迫性
一、确立破产企业的环境法律责任是缓解环境遗留问题矛盾的现实需要
二、确立破产企业的环境法律责任制度是污染者负担原则的体现
三、确立破产企业的环境法律责任制度有利于保护环境权
四、破产企业的环境法律责任制度有利于完善市场机制
五、确立破产企业的环境法律责任制度有利于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章 我国破产企业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
第一节 企业破产前后相关配套措施完善建议
一、破产企业会计核算
二、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
三、破产企业档案管理
四、破产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
五、完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六、设立破产企业环境风险保证金
七、建立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
八、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第二节 企业破产后追究机制完善建议
一、设立和完善破产企业环境民事责任制度
二、设立和完善破产企业环境行政责任制度
三、设立和完善破产企业环境刑事责任制度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对于污染者负担费用的范围,国际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污染者应支付其污染活动造成的全部环境费用。日本有人主张这种费用包括:防止公害费用、环境恢复费用、预防费用和被害者救济费用。理由是,作为损害环境和公民健康的加害者理应承担所造成后果的全部责任,这是社会道德和法理上的一般概念。另一种意见是,把一切环境费用都加在生产者身上会造成生产者负担过重,不利于生产的发展。持这种看法的人主张,污染者应负担两项费用:消除污染费用和损害赔偿费用。后者所提出的污染者负担范围为多数国家所确认。 如何测算污染治理费用和污染损害程度,从而具体确定污染者所应负担的费用,在方法上和统计学上存在很多困难,在法律上如何规定也是个复杂问题。因为在通常情况下,环境的损害和受害者的损失,往往是许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长期散布、积累和联合作用的结果。这就使得人们很难对每一个特定污染者所应负担的费用作出精确的计算。 有些国家为防止污染者把支付的费用计人生产成本而转嫁给消费者,把污染者负担原则变成“消费者负担原则”,在法律上采取种种限制措施,促使生产者在改善管理和采用无污染工艺或少污染新工艺方面寻找出路。 污染者负担原则在法律上一般表现为三种方式:征收排污费或各种形式的污染税、赔偿损失、罚款(罚款具有赔偿和惩罚的双重性质)。其中被广泛采用的是排污收费制度。 中国参照污染者负担原则的精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中国的环境污染主要是工业企业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社会主义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有义务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法律上确定“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于明确污染者的责任和促进企业对污染的治理有积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件下,贯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包括污染者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本系统的污染治理负有规划、指导、资助的责任;也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在排污单位参加下,对区域污染进行综合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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