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数:533 字数:1016000
内容概要
“必备法律法规全书(最新实用版)”系列丛书是我社集数年法规编撰经验,结合当前公民了解法律知识的迫切心情,创新出版的实用型法律工具书。本套工具书改变了传统法规汇编的编纂模式,在法条中介绍复杂的法律术语,解读深奥的法律概念,让读者充分理解法条内容的同时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
本书为《家庭必备法律法规全书》,由中国法制出版社编著。
书籍目录
名词解释索引
一、民事综合
二、物权
三、婚姻
四、继承
五、收养
六、合同
七、劳动
八、侵权
九、家庭保险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166.民法通则实施前,民事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民法通则实施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2年或者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1年,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167.民法通则实施后,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或者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1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19年后至第20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提起诉讼请求的权利,应当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20年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168.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169.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170.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171.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17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173.诉讼时效因权利入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174.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和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 175.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20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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