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0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本社 页数:502 字数:858000
内容概要
《必备法律法规全书:人力资源管理必备法律法规全书(最新实用版)》在重要法律文件前专设【适用提示】,并以【条文解读】形式对重难点条文进行阐释,注释内容在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华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全新撰写,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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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目录
名词解释索引
劳动关系篇
一、一般规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9.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009.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11.6.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 2005. 10.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节录)( 2006.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1.2.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7.5)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6.2)
部门规章及文件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6. 25)
二、劳动就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节录)( 2007.8.30)
行政法规
残疾人就业条例( 2007.2. 25)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1993.4. 20)
部门规章及文件
(一)就业服务与管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07. 11.5)
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
收费的通知( 1995.9.6)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 10. 3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
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2007.5. 18)
(二)残疾人就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7.6. 15)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2007.6. 15)
(三)再就业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2002. 11. 1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0. 10. 22)
三、劳动合同管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6. 29)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9. 18)
部门规章及文件
(一)综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
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2002.9. 25)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 10. 31)
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1995.4. 27)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 1998.1. 26)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1997.3.3)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6.4. 26)
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6.5.4)
农业部、劳动部关于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6.6. 27)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7.9. 1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5. 1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2006. 12. 22)
(三)劳动关系的确立与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5. 2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2003.7. 31)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 1997.5. 30)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1994. 11. 1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 2003.7. 31)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4. 29)
(五)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1995.5. 10)
……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篇
劳动争议篇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条文懈读 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所有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不管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是否有过错,用人单位都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监督检查措施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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