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 页数:829 字数:557000
内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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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第二条 【立法任务】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
第五条 【涉外民事诉讼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第六条 【民事案件审判权】
第七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八条 【民事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九条 【调解原则】
第十条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原则】
第十二条 【辩论权】
第十三条 【诚实信用原则和当事人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
第十五条 【支持民事诉讼】
第十六条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诉讼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管辖】
……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条文解读 回避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经一定程序退出对本案的审理,包括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回避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制度,也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规定回避制度的目的,一是避开可能不公正审理的嫌疑,使案件能够顺利进行;二是避免审判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利用权力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作出不公正的裁决。 根据本条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形,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人员回避: 一、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如果审判人员是承办案件的当事人,与案件争议的权利义务有利害关系,可能为自己的利益失去公正审理的立场,当然不能也不应当办理此案。如果审判人员是承办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也不应当办理此案,因为其有可能偏袒他的近亲属,使案件得不到公正解决,所以这样的审判人员也不能办理此案。 二、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本案的处理结果会涉及本案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在法律上的利益。例如,A起诉B,要求B还钱,而A又曾借钱给承办此案的C,且C迟迟未还。若此案由C审理,C就有可能不顾事实和法律,作出对A有利的判决,从而达到个人的目的。为了审判活动的公正进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C就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三、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是指关系密切的同学、同事、朋友等,或者曾经与当事人有过恩怨。这种关系的存在有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所以这些审判人员也应当回避。这次修改将与审判人员有其他关系的主体,由只是当事人扩大到诉讼代理人,这是因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代表当事人的利益,与当事人属于诉讼中的共同一方;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进行诉讼寻找诉讼代理人时,往往一方面需要代理人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也看重代理人与法院法官之间的人脉关系,而这种关系正是影响法官公正审判的重要因素,诉讼代理人为了打赢官司取得利益往往利用这种特殊关系影响法官的立场,司法腐败也常常寄生于这种关系之中。为了保证审判公正,防止司法腐败,这次修改将诉讼代理人与审判人员等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与当事人一样列为与审判人员等有特殊关系的人员范围之内。 本条修改的第二项内容是增加第二款应当禁止并回避的行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是建立在与审判人员有特定利害关系上;第二款新增的内容是建立在审判人员等的特定行为上的。即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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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读(2012年修订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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