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 页数:435 字数:28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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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已经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民事诉讼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条文释解(2012)》以《决定》的条文为脉络,对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分别进行阐释,并逐条概括了修改的主要内容,对修改的立法理由、修改条文规定的含义和某些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作了详细介绍和阐述,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决定》及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书籍目录
导读: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几个主要问题
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条文释解
一、【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
二、【民事检察监督】
三、【删除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四、【修改协议管辖】
五、【增加公司诉讼管辖】
六、【扩大应诉管辖适用范围】
七、【修改下交管辖】
八、【回避情形】
九、【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十、【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一、【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围】
十二、【证据种类】
十三、【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义务】
十四、【公证证明作为证据的效力】
十五、【证人证言】
十六、【鉴定及鉴定人】
十七、【证据保全】
十八、【修改留置送达】
十九、【强制性教育措施】
二十、【因增加了行为保全制度而修改的内容】
二十一、【诉讼中保全制度】
二十二、【诉讼前保全制度】
二十三、【保全范围、保全措施和解除保全条件】
二十四、【虚假诉讼和恶意串通逃避执行】
二十五、【拒不协助调查、执行的强制措施】
二十六、【起诉状和答辩状应记明事项】
二十七、【先行调解】
二十八、【人民法院对起诉分别情形处理】
二十九、【审查起诉】
三十、【开庭前准备】
三十一、【法庭调查】
三十二、【制作判决书】
三十三、【裁定适用范围和制作要求】
三十四、【裁判文书公开】
三十五、【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三十六、【简易程序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送达和审理案件】
三十七、【小额诉讼程序】
三十八、【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三十九、【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况】
四十、【对上诉案件进行判决、裁定】
四十一、【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四十二、【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四十三、【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四十四、【申请再审事由】
四十五、【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程序和再审案件审理法院】
四十六、【调解书再审】
四十七、【修改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
四十八、【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和检察建议】
四十九、【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五十、【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
五十一、【终结督促程序】
五十二、【执行和解】
五十三、【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
五十四、【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五十五、【发出执行通知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间】
五十六、【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
五十七、【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五十八、【删除涉外合同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的规定】
五十九、【修改向我国领域外送达诉讼文书方式】
六十、【修改涉外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规定】
附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1年10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12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2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2012年8月30日)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在司法实践中,对原告与案件之间是否具有“一定关系”,法院的审查经历了由宽到严的过程。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由于环境污染较为严重,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法院在审查原告的主体资格时采用的标准非常宽松,原告以娱乐、美学、研究等利益上的损害即可证明自己与案件具有“一定关系”。这一时期,美国出现了大量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环境污染已非美国的严重问题,最高法院在审查“野生动物保护者等环境团体诉内政部长卢肯案”时,认为原告必须证明案件影响了自己明确、真实和具体的利益,才具有诉讼资格。这确立了较为严格的原告主体资格审查规则,导致一些与起诉者利益不太紧密的公益诉讼案件经常被法院以“不具有起诉资格”为由驳回起诉。 在英国,检察长有权对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代表政府提起诉讼,特别是对垄断、侵害消费者权益、环境污染等案件进行干预。地方政府机关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与保护、促进本地区居民利益有关的诉讼。社会团体或者公民在取得检察长同意后也可提起公益诉讼。 与英美法系相比,大陆法系对公益诉讼的规定相对谨慎。一些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国家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例如法国规定,检察长作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对亲子关系、婚姻无效、监护案件、劳动案件等有可能涉及公序良俗、社会秩序的案件,有权以主当事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或者以从当事人身份参与诉讼。地方政府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以保护和促进本地区居民利益。日本《关于法务大臣在关系国家利益诉讼中的权限法》规定,对于损害国家财产的行为,法务大臣可以代表国家提起诉讼。还有的国家和地区允许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例如德国和日本允许消费者组织提起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公益诉讼。但是,大陆法系普遍禁止公民个人提起该诉讼,并对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作严格限制。例如日本规定,有权提起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并经内阁总理大臣认定。 三、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指导思想 (一)立足我国国情,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 从国外立法看,对公益诉讼的立法大都根据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传统等国情采取了不同模式。由于国情不同,我国公益诉讼的立法不能照抄照搬国外立法,而应当立足我国国情,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制度。我国设立公益诉讼制度应当考虑两个现实情况: 一是“案多人少”,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突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利益诉求日益多样化,价值观念日益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急剧增加。同时,随着人们法治意识不断增强,通过法律维权的意愿日益明显,司法需求与日俱增,大量矛盾纠纷涌入法院,法院受理案件数急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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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条文释解(2012)》对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进行逐条释义和解读,讲解修订的原因,修订后条纹的主旨,立法原意及为适用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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