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 页数:184 字数:178000
内容概要
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是读者选购法律图书的主要目的。法律文本单行本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单纯的法律文本中的有些概念、术语,读者不易理解;法律释义类图书有助于读者理解法律的本义,但又过于繁杂、冗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用版)(2012最新版)》因其权威、实用、易懂的优点,成为广大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首选工具。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第二条 【立法目的】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空间效力】
第五条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第六条 【独立审判原则】
第七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八条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九条 【法院调解原则】
[自愿]
[合法]
第十条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二条 【辩论原则】
第十三条 【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 【检察监督原则】
第十五条 【支持起诉原则】
第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 【基层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中级法院管辖】
[重大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 【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管辖的案件]
[定居国外华侨的离婚诉讼管辖]
[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离婚案件管辖]
[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 【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六条 【公司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七条 【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八条 【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条 【海事损害事故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一条 【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二条 【共同海损纠纷的地域管辖】
……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案件适用要点:在存在多个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情形下,原告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为方便自己诉讼,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所在地为管辖法院。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理解与适用 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1)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2)本院对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立案受理该案;(3)受移送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适用移送管辖的特殊情形:(1)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2)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7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此外,需要注意,受移送法院不能再行移送。共同管辖中,先立案的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将案件移送。 条文参见 《民诉意见》33—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经济审判民诉规定》)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另q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 第三十七 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理解与适用 本条第1款中的“特殊原因”,可能包括的情形,例如法院的全体法官均须回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发生了严重的自然灾害等。 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条文参见 《民诉意见》36—37;《经济审判民诉规定》1—4 第三十八 管辖权的转移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编辑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用版)(2012最新版)》特点: 权威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威出版机构。 精选法规——收录常用法律文件,为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最密切、最直接的条文规定。 专业解读——对重难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帮助读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 实用附录——提炼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大大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