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孔祥俊 页数:299 字数:25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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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鉴于基本问题的终极性和重要性,《商标法适用的基本问题》(作者:孔祥俊)选取了商标法适用中的基本问题及实务中的疑难争议问题进行研究。
希望《商标法适用的基本问题》的研究可以帮助您,在获取商标法相关知识的同时,真正掌握适用法律的基本态度,拥有破解法律难题的足够“武器”以及智慧、经验和方法,能够在商标疑难案件的山重水复中寻得柳暗花明,在彷徨无计时豁然开朗。
作者简介
孔祥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庭(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法学(民商法专业)博士。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和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副会长,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兼任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被评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已出版《法律方法论》(三卷本)、《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司法哲学与裁判方法》、《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和判例》、《反垄断法原理》、《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合同法原理》、《公司法要论》等20余部专著。
书籍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商标立法与商标司法
一、商标司法是商标立法的适用和继续
二、商标司法的裁量空间
(一)商标司法的可裁量性
(二)商标司法需要体现导向性
(三)商标司法需要细化和丰富商标法律的内容
三、没有破解不了的法律难题
(一)带着枷锁跳舞
(二)运用各种“武器”和方法
四、商标法的立法政策与司法政策
(一)两种政策的划分
(二)良性调整不确定空间
第二章 商标权的强保护与弱保护
一、总体导向上的强保护与具体情况下的区别对待
二、整体趋向上的扩张保护与适可而止
三、注册商标的强保护与未注册商标的弱保护
四、专有使用权领域的强保护与排斥权领域的弹性保护
五、知名度高低和显著性强弱与商标权保护强弱的关系
六、驰名商标的相对强保护
七、用好灵活的法律标准落实强保护与弱保护
第三章 商标权法律性质与商标权保护
一、事物本身的性质与商标权保护
二、商标权是一种标识性权利
(一)商标的标识性与商标权的标识权属性
(二)从标识性上认识和界定商标权
(三)标识性与通用名称认定
(四)划清标识性与描述性的界限
(五)根据标识性划清侵权与否的界限
三、专用权与排斥权的划分
四、商标权的相对性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相对性
(二)未注册商标权的相对性
(三)驰名的注册商标的跨类保护
(四)商标权向绝对化方向的发展
(五)对抗其他商业标识权利上的相对性
五、商标权的弹力性
(一)通过商标近似的弹性认定体现保护强弱
(二)通过商品类似的弹性认定体现保护强弱
(三)驰名商标保护的弹力性
六、商标权的政策性
第四章 商标法适用的地域性与全球化
一、地域性与全球化的交织关系
二、商标权保护的地域性原则
三、我国商标权保护的地域性
四、适当考量全球化因素
第五章 商标法适用中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一、以拟制的客观标准解决主观标准问题
二、商标近似、市场混淆与市场格局的关系
三、正确对待实际混淆的证据
第六章 商标法适用的一般性与特殊性
一、商标使用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一)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二)商标使用必须是自主使用
(三)定牌加工中商标使用的定性
二、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
三、近似商标的善意共存
四、特殊情况下对于一定混淆的容忍
五、公共利益的特殊保护
六、妥善处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
第七章 商标法适用中的形式与实质
一、形式司法与实质司法的复杂性
二、透过现象看本质
三、商业标识权利冲突中的实质性司法
(一)由形式到实质的转变
(二)注册商标与其他在先权利的冲突
(三)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
四、兼顾程序正义的同时侧重实体正义
第八章 商标法适用中的历史与现实
一、商标法适用中历史与现实的关系
二、宏观思路上的历史把握
三、个案裁判中的历史因素
四、以考量宏观历史背景的方法解决商标争议
五、从实际出发与司法智慧
(一)司法政策中的从实际出发和实事求是
(二)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
(三)寻求裁判的妥帖性
第九章 商标法适用中的共识与尝试
一、商标法适用中的沟通和共识
二、商标法适用中的调适、尝试与试验
(一)法律适用具有相对性
(二)商标法的尝试性适用
(三)裁判结论的变动性
第十章 商标法适用中的道德评判与法律评判
一、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界限
二、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的适用限度
三、对于恶意注册能否既往不咎
第十一章 商标法适用中的开放性、裁量性与动态性
一、“三性”的不可避免性
二、商标法适用中用好“三性”
三、处理好规范与发展的关系
第十二章 商标法适用中的逻辑演绎与价值取向
一、逻辑演绎与价值取向的相辅相成
二、促进商标实际使用
三、尊重多元性与留足创意空间
四、公平与情事变更
五、保护品牌和鼓励正当竞争
六、意思自治与信赖保护
七、兼顾公平与秩序
八、追求程序的正当性
第十三章 商标法适用中的法律解释和法律续造
一、引言
二、商标法适用中的文义解释
(一)文义解释的涵义
(二)文义解释的优先性
(三)文义是起点和基础
(四)例示性规定的文义解释
(五)根据文义方法解释第41条
(六)第41条第1款的适用是否有时限的限制
三、商标法适用中的体系解释
(一)体系解释的涵义及其运用
(二)根据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解释第41条
(三)第41条第2款和第3款的关系
四、商标法适用中的历史解释
(一)历史解释的涵义与适用
(二)根据历史沿革解释第41条
五、商标法适用中的目的解释
六、商标法适用中的法律续造
(一)法律续造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二)法律续造的标准和界限
(三)限缩解释与扩张解释
(四)法律解释与法律续造的客观性
(五)第41条第1款可否扩大适用
(六)第4l条第1款是否有漏洞的判断
七、效果方法与商标法第4l条的解释
第十四章 商标法适用中的整体性和融贯性
一、商标法适用中的文本与非文本
二、商标法适用中的制度、理论与方法
三、防止机械适用商标法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四)划清标识性与描述性的界限 最常见的是一些含有描述性要素的商标,其能否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需要根据商标的标识性属性进行判断。 例如,在申请再审人长沙沩山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沩山茶叶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湖南宁乡沩山湘沩名茶厂(以下简称湘沩名茶厂)等商标行政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含有描述性要素的商标的显著性的判定,应当根据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从整体上对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进行判断,不能因为商标含有描述性文字就认为其整体缺乏显著性;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经建立一定的市场声誉,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并不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的商标,应认为其具有显著特征。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案外人湖南省宁乡县茶叶公司于1990年5月1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沩山牌及图”商标(即争议商标)。商标局于1991年5月20日核准争议商标注册,后争议商标被转让给沩山茶业公司。争议商标经长期使用,于2002年被认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2004年6月14日,湘沩名茶厂等六公司以“沩山毛尖”为茶叶商品的通用名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41条第1款的规定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争议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认为,“沩山茶”是一个历史悠久的茶叶品种,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茶叶是一种地域性很强的商品,茶叶产地的名称同时也表明了此种茶叶突出的、区别于其他产地的茶叶商品的品质特点。依据一般消费习惯,消费者通常将文字部分作为商标的主要识别和呼叫对象,争议商标的文字部分“沩山”缺乏显著特征,图形部分亦无法使其整体产生显著性。争议商标的拼音与其文字部分是对应的,文字部分缺乏显著特征,拼音部分亦无法使其产生显著特征。遂裁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沩山茶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湖南省宁乡县沩山乡自古产茶,沩山乡独特的地理和自然环境决定了沩山茶的品质特点,争议商标由沩山牌文字及图组成,一般消费者会将文字部分作为商品的主要识别部分和呼叫对象,故其整体亦不具有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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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适用的基本问题》法院不仅在裁判民事和刑事案件中直接适用商标法,而且对于商标授权确权(即是否准予商标注册、撤销)以及其他商标行政行为行使司法审查权,对于商标行政执法有着直接影响。《商标法适用的基本问题》可供相关人员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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