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类型及法律解析

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侯仰坤  页数:424  字数:227600  

内容概要

  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以来的十年年间,我国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在激励育种创新、提升种子产业核心竞争力和服务时代农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虽然现在有关植物新品种的纠纷案件很多,但由于目前许多法官和律师对品种权的特点并不是很熟悉,对具体的操作自信心不强,因此撤诉的案件不少。从公布和相关案件看,有相当一部分案例是以撤诉、和解方式结案的,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没能得到有效保护。该领域急需增加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方面的研究。
  《北理法学库: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类型及法律解析》作者密切地关注和研究我国行政法机关和司法审判机关对各类植物新品种案件的处理情况,同时结合各自的工作和研究领域,也都一直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索。书中所选案件真实地反映出我国当前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例的概况,也同时反映出我国当前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理论水平、立法状况、行政执法状况和司法审判状况。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案件
第一节 品种申请权纠纷
第二节 品种权权属纠纷
第三节 申请权和品种权权属同时发生纠纷案件
第二章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
第一节 伪造品种名称构成侵权
第二节 利用自己的标示包装他人的品种构成侵权
第三节 用一品种名称替代另一品种名称构成侵权
第四节 许可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构成侵权
第五节 相互侵权的纠纷案件
第六节 父本品种权对子代品种权构成制约
第七节 擅自转委托构成侵权
第八节 善意购买侵权品种后再销售构成侵权
第九节 权利用尽的特殊侵权
第十节 代繁者擅自销售授权品种构成侵权
第十一节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授权品种构成侵权
第三章 品种权合同纠纷
第一节 代繁合同纠纷
第二节 转让品种权中的许可经营权引发的纠纷
第三节 品种使用权出资引发的纠纷
第四章 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的行政和刑事案件
第一节 植物新品种案件中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二节 植物新品种案件中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三节 植物新品种案件中的刑事案件
后记

章节摘录

  关于原告刘某某是否为培育人的问题。从原告刘某某与原告王某共同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所证实的事实:原告刘某某退休后与原告王某一起在研究中心工作,与原告王某一起为选育“博III优273”共同自筹育种经费、挑选培育繁殖、制种基地、购买设备、肥料和种子、聘请育种人等,并提供参加研制培育的笔记,至1999年“博III优273”选育成型后,又与原告王某共同以研究中心的名义供种参加区试、申请品种审定前试种示范、申请品种审定、为区内单位的扩大试种供种、与原告王某共同撰写和发表关于“博III优273”的选育和推广的论文等;并且,原告王某对刘某某共为植物新品种的培育人、品种申请权人、品种权人并无异议,在“博III优273”植物新品种发生纠纷时也共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解决办法直至共同起诉;此外,研究中心也出具《证明》,证明植物新品种“博III优273”是由原告王某与原告刘某某共同培育;被告农科所于2002年底申请“博III优273”品种审定时,也将原告刘某某列为培育人。2005年,被告农科所要求被告中正公司向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申请更正“博III优273”培育人时刘某某也名列其中,这说明被告农科所也曾认可原告刘某某为“博III优273”的培育人。上述一系列事实表明了原告刘某某与原告王某培育植物新品种“博III优273”的行为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就现有证据来说无法将原告刘某某与原告王某培育“博III优273”的事实相分离。因此,本院认定原告刘某某为植物新品种“博III优273”的培育人。  关于被告陈某、刘某、李某是否为培育人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陈某、刘某、李某不是“博III优273”的培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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