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字数:2010000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全书(第2版)(精)》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辑审定,吸收近期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清理的阶段性成果,文本权威,盼能成为读者手头常备的一本工具书。
本书特色如下: 一、精选使用频率最高的法律文件 二、强大的检索功能 三、重点文件加注条旨 四、收录指导案例
书籍目录
拼音索引
一、宪法类
二、民法类
三、商法类
四、行政法类
五、经济法类
六、社会法类
七、刑法类
八、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二十八条 【参照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撤销权的程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撤销权的范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三十一条【司法解释的备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对司法解释审查要求的提出】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认为对方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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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全书(第2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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