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359 字数:377000
内容概要
《法律法规新解读:婚姻法新解读(全新升级)(第3版)》将重难点法条以【解读与应用】形式进行阐释,注释内容在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华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全新撰写,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并突出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纠纷与难题,并专设“以案说法”生动形象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这是市面上其他图书所无法比拟的。“第三版”更是加入权威司法部门的裁判案例,指导实践更真实、更准确。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地位]
[适用范围]
[试婚]
第二条 [婚姻制度]
第三条 [禁止的婚姻行为]
[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
[重婚]
[家庭暴力]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四条 [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自愿]
[结婚自愿]
[关于婚约]
[关于同性婚姻]
第六条 [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及周岁的计算]
[晚婚晚育]
第七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
[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第八条 [结婚登记]
[结婚程序]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起诉离婚]
第九条 [互为家庭成员]
第十条 [婚姻无效]
[未到法定婚龄]
[取消强制性婚检后,未进行婚前健康检查而在婚后发现
严重疾病的,婚姻的效力是否受影响?]
[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同一婚姻关系离婚和无效婚姻宣告的审理顺序]
第十一条 [可撤销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
[胁迫]
第十二条 [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自始无效]
[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主要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姓名权]
第十五条 [夫妻的自由]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财产平等处理权]
第十八条 [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军人的特殊个人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约定的条 件]
[婚前财产公证]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第二十条 [夫妻扶养义务]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抚养费]
第二十二条 [子女的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第二十四条 [遗产继承]
[遗产的法定继承顺序]
[夫妻相互继承问题]
[收养与继承]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 [收养关系]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
第二十八条 [祖与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兄姐与弟妹之间的扶养义务]
第三十条 [尊重父母婚姻]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
[行政程序离婚的概念]
[协议离婚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离婚程序与准予离婚的情形]
[诉讼离婚的概念]
[诉讼外调解]
[诉讼离婚的程序]
[判决离婚的标准]
[宣告失踪人的离婚诉讼]
[分居的理解和时间计算]
[涉外离婚诉讼]
第三十三条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第三十四条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复婚]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
[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人工授精子女的抚养]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用]
[抚育费的界定与支付]
[抚育费的变更及起算]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权]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财产分割基本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离婚分割]
[离婚房屋分割]
[公房承租权的分割]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十条 [对付出较多一方的补偿]
第叫十一条 [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债务的清偿]
第四十二条 [一方困难时的适当帮助]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家庭暴力与虐待]
第四十四条 [遗弃]
第四十五条 [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犯罪]
第四十六条 [离婚中损害赔偿的情形]
[离婚损害赔偿范围]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与限制]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提起时间]
[虐待、遗弃的认定标准]
[婚外恋能否提出损害赔偿?]
[恋爱分手后能否要青春损失费?]
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情形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变通规定]
第五十一条 [施行日期]
关联法规归类解读与应用
章节摘录
版权页: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作为被继承人的公民在生前可以按照其个人意愿依法以遗嘱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指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了其遗产只归已婚的夫或妻一方继承或者受遗赠,这种指定是完全合法有效的。基于此遗嘱内容的法律效力,夫或妻一方便享有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的所有权。比如说,男方父亲临终前留下遗嘱,特别指明其过世后所留财产只给予男方一人所有,则该部分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不能享受权益。赠与也是一样,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特定的受赠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所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只能转移给特定的受赠人,因此,如果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指明其将某项财产赠给已婚的夫或妻一方,则所赠与的财产就应当属于夫或妻一方,另一方无权在离婚时要求分割。此外,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供夫或妻个人使用而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方便或者不适宜使用的生活用品。由于这类财产在使用价值方面具有特殊性,不是夫妻双方通用或者共用的生活用品,所以应属于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其特点是仅限于生活用品、价值不大且供一方单独使用,如鞋、帽、衣服及有些价值不大的图书、手机、专用的佩物、饰件等。 (军人的特殊个人财产)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P82) (婚前夫妻一方个人贷款购买不动产)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P91) (以共同财产购买房改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婚姻法解释(三)》第12条,P92) (以案说法8) 2007年,邓某(男)的父亲因病去世,依照遗嘱,邓某继承其父亲的遗产10万元。2008年,邓某以感情不和为由与妻子离婚,并对这10万元是否属于其个人特有财产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在本案中,这10万元是邓某的父亲指定留给邓某的财产。这是因为,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了其遗产只归已婚的夫或妻一方继承或者受遗赠,则所赠与的财产就应当属于夫或妻一方。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这10万元应该认定为邓某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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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读(升级第3版)》由中国法制出版社编著,《婚姻法新解读(升级第3版)》选取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领域,将各领域的核心法规作为“主体法”,并且将与主体法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分类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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