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陈瑞华,黄永,褚福民 著 页数:291 字数:28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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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在帮助读者全面理解2012年刑事诉讼法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对有关制度突破进行必要的解读。本书更多地注重对法律条文背后的理念和制约因素进行挖掘,以帮助读者了解左右法律条文形成的复杂因素。同时,本书也注意从逻辑上以及预期实施效果上进行适当的理论评价。正是考虑到这些因素,本书没有对2012年刑事诉讼法进行逐条注释,而是将理论价值作为遴选标准,选取几十个具有较大影响的制度突破点作为解读和评价的对象。对于每一制度突破点,本书也分别按照“制度突破”、
“理论解读”和“评价与展望”等三个部分进行相应的分析和讨论,以此展现法律程序改革中的突破与限度。
作者简介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著有《刑事审判原理论》、《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程序性制裁理论》、《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等十余部著作。2004年获得“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2010年开始,任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主要社会兼职: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检察学会副会长、公安部执法监督员、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兼职教授。
书籍目录
法律程序构建的基本逻辑(代序言)
第一章 辩护制度
一、侦查阶段律师的地位
二、会见权的保障
三、阅卷制度
四、法律援助制度
五、律师刑事责任的追究
六、辩护权的扩大
第二章 证据制度
一、证据的概念和法定种类
二、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
三、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五、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六、鉴定意见
第三章 强制措施制度
一、取保候审
二、监视居住
三、逮捕
第四章 侦查制度
一、预审讯问程序的限制
二、技术侦查问题
三、侦查监督与权利救济
第五章 审判制度(上)
一、庭前案卷移送制度的恢复
二、庭前听证制度的确立
三、统一的简易程序的确立
四、审判期限的适度延长
第六章 审判制度(下)
一、二审开庭
二、发回重审与上诉不加刑
三、死刑复核
四、附带民事诉讼
五、再审制度
第七章 执行制度
一、暂予监外执行
二、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
三、社区矫正
第八章 特别程序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四、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救济机制 据一般的法学理论,成文法对某一权利的确立,最多只能算作立法者对该项权利加以保障的法律承诺。假如负有保证义务的机构或个人都能主动保证各项权利得以实现的话,那么,这些权利的实现就不存在问题,这就不会发生权利救济的问题。相反,这些机构或个人一旦阻挠权利的实现,甚至故意侵犯该项权利,那么,被侵权者就要诉诸权威机构,请求其制止侵权行为,并对侵权者实施法律层面的制裁。这时,权利救济的问题就开始出现了。在某种意义上,只要存在侵权现象,只要立法者不满足于权利的列举而追求权利的实现,那么,权利救济问题就将是无法回避的立法问题。 在诉讼法学中,权利救济主要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实体性救济”,也就是针对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法院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法律确立一种旨在宣告其无效的程序性制裁措施;二是“程序性救济”,亦即作为被侵权者的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针对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法院剥夺其辩护权利的行为,获得向法院申请司法裁判的机会,从而促使法院对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其中,“实体性救济”作为法律规则中的“法律后果”要素,具有确定侵权行为之法律责任的功能。没有这一要素,任何权利在遭受侵犯之后就无法获得必要的补救,任何违法者和侵权者也无法被追究法律责任。而“程序性救济”作为一种诉权规则,构成所有权利赖以实现的中介和桥梁,甚至可以被视为诉诸司法机关加以裁判的诉讼权利。没有“程序性救济”,法律即便确立了“违反法律程序行为的法律后果”,这类条款也会形同具文,侵权行为不会受到自动的制裁,被侵权者更不会获得有效的救济。 迄今为止,刑事诉讼法针对二审法院“违反法律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行为,确立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法律后果。从诉讼法理论上加以解读,这一制度意味着二审法院可以将一审法院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做出无效之宣告,并责令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重新审判。2010年,两高三部通过了两部具有司法解释效力的证据规则,初步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2012年刑事诉讼法则正式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下来。根据这一法律,对于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取得的其他言词证据、通过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手段所取得的实物证据,法院都可以将其予以排除,不得将其作为定罪的根据。由此,一种旨在宣告非法侦查程序无效并否定非法证据之法律资格的程序性制裁制度,将逐步被确立在中国刑事诉讼法之中。可以说,排除非法证据与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作为两种独立的程序性制裁制度,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实体性救济机制。但是,这两种制度分别针对一审法院的非法审判行为和非法侦查行为而确立,而对于非法采取强制措施、滥用公诉权以及二审法院的程序违法行为,却无法得到适用。例如,对于公安机关违法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措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对于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反复重新起诉的行为,法律没有确立宣告诉讼终止的后果;对于二审法院任意不开庭或者限制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为,法律也没有规定进一步的实体性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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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改革的突破与限度: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述评》讲述了:中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些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实施,而也有个别制度受到了普遍的规避,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程序失灵”现象,就足以说明这一问题。因此,面对过去和当下的刑事诉讼立法问题,我们有必要总结法律程序形成、发展和改革的经验和教训,提炼出一些经得起时空考验的立法规律。因此,陈瑞华、黄勇和褚福民的《法律程序改革的突破与限度: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述评》便诞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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