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物权案件办案高效手册》编写组 编 页数:381 字数:396000
内容概要
《物权案件办案高效手册》编写组编著的《物权案件办案高效手册》从一站式解决法律纠纷的角度出发,融合法律依据、典型案例、文书图表等办案必备元素,旨在为读者高效办理案件提供完备的参考。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物权案件法律依据·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四条 平等保护
第五条 物权法定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
第七条 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八条 其他适用的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例外
第十条 登记机构及统一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登记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的职责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一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关系
第十八条 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第十九条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
第二十一条 登记错误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登记费用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第二十四条 特定动产物权的登记
第二十五条 简易交付
第二十六条 指示交付
第二十七条 占有改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二十九条 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
第三十条 合法的事实行为导致物权变动
第三十一条 处分非依法律行为取得的不动产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物权保护的途径
第三十三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三十四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三十五条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三十六条 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三十八条 请求权的适用、行政及刑事责任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权能
第四十条 设立他物权
第四十一条 国家专有
第四十二条 征收
第四十三条 耕地保护
第四十四条 征用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 国家所有权及其行使
第二部分 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第三部分 办案工具箱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267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68条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70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72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73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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