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124 字数:57000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新版)》由立法机关相关专家撰写该法的适用提要,帮助读者对每一个法的精神和精髓有更深入的理解;重点法条注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且每个条文都提炼出文主旨,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法条内容;法规案例索引。条文下附录关联法规索引和关联案例索引,帮助读者全面掌握法律规范体系,并将法律理论结全到实际案例中;相关配套规定。书末附录一些较重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使读者在使用中更为方便、实用。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 (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的义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交付单证和资料的义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 (知识产权归属)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交付的时间)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交付时间的推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占有标的物与交付时间)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付的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 (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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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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