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李浩然 页数:254 字数:241000
内容概要
《煤炭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与管理规章指南》作者注意到法律人应有的实务能力,选取我国煤炭企业为研究对象,以企业法律风险为着力点,以民法学理论为工具,深入浅出地形成企业法律风险控制措施,为煤炭企业法律实务提供一个可资借鉴的范本。
《煤炭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与管理规章指南》的首要特点表现在,作者以民法学理论基本结构为,框架,对煤炭企业法律风险进行系统化的归纳与分析,条理清晰,简明扼要。另外,作者结合煤炭企业实务的现实需要,对企业内部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予以研究,展开深入调研,得出具体的企业管理规范。这些企业管理规范能够直接有效地成为我国煤炭企业审视检查自身管理规章的重要蓝本。
书籍目录
上篇 煤炭企业法律风险控制
第一章 煤炭企业法律风险控制总论
第一节 企业法律风险
一、法律风险的概念与特征
二、法律风险的种类
第二节 煤炭企业法律风险控制
一、企业法律风险控制制度
二、煤炭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类型
三、煤炭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中的问题和解决思路
第二章 煤炭企业债权法律风险与控制
第一节 债权法律风险与控制概述
一、债权法律风险总论
二、债法法律风险控制总论
第二节 煤炭销售合同的法律风险与控制
一、煤炭销售合同订立阶段法律风险与控制
二、煤炭销售合同履行阶段法律风险与控制
第三章 煤炭企业物权法律风险与控制
第一节 物权法法律风险与控制概述j
一、物权法法律风险
二、物权法法律风险控制
第二节 矿业权取得的法律风险与控制
一、矿业权的法律性质
二、矿业权市场概述
三、中国矿业权市场立法实践
第三节 矿业权与矿业权冲突的法律风险控制
一、矿业权与矿业权冲突的概述
二、煤矿私挖乱采行为的法律定性与救济
第四节 矿业权与土地权利冲突的法律风险控制
一、矿业权与土地权利冲突概述
二、我国矿业权制度与土地权利冲突的类型
第四章 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法律风险控制
第一节 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法律风险概述
第二节 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一、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概述
二、《安全生产法》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三、《煤炭法》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节 中国煤炭安全生产监察体系
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各省市煤矿安全监察局
三、煤炭工业局的定位与职能
下篇 煤炭企业管理规章指引
第一章 煤炭企业煤炭销售制度
第一节 煤炭销售标准化合同设计
一、煤炭销售合同概述
二、标准化煤炭销售设计
第二节 煤炭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一、合同管理法律风险控制概述
二、煤炭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制定详解
三、煤炭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设计
第二章 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节 煤炭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一、安全会议制度
二、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三、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五、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六、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七、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八、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采矿权的客体具有不特定性。首先,采矿权的客体是矿区内存在的特定矿产资源。经过一定的勘探工作后,矿区内存在的是否存在矿产资源以及这些矿产资源的分布情况和蕴藏总量都已经能够给出答案,应该说矿产资源已经比较确定。但是相比一般物权的客体而言,采矿权的客体仍然具有很大的不特定性。地下蕴藏的矿产资源由于现在勘探技术水平所限,不能做到一般物权那样可知可控。现在勘探技术一般采用钻井打眼的工作方法,其得出的数据是通过一定统计学方式得出的,也就是说地下矿藏的具体形态如何无法给出精确数据,这项工作一般需要开采公司自己的地质勘探部门来完成。比如,在煤炭行业,探矿人的探矿结果显示在某块区域内存在一整体连续矿床,适合大规模机械化开采,而当采矿人实际开采时则有可能会发现由于地质断层等原因该矿床被多处隔断,矿床多处发生错位,甚至部分资源不存在。其次,当采矿权开始行使权利时,即开始开采矿产资源时,采矿权人仍然不能明确知晓矿区内蕴含的矿产资源数量及范围,必须当其开采完整个矿区后,才能知晓。这就是说,采矿权人在行驶权利时无法掌握客体的数量、大小和范围,客体具有不特定性,只有当采矿权人的采矿权归于消灭后,才能根据实际产量掌握客体的数量。所以,采矿权的客体虽然已知但不特定。 第二,矿业权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矿业权的审批授予需要经过严格的行政程序,这与一般物权的设定不同,因此也有学者称之为特许权,具有强烈的行政色彩。目前我国规制矿业权的法律法规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这其中对于矿业权主体的资格和资质规定严格,专门的行政机构决定着矿业权最后的形成。这些法律都是从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出发,以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发为目的,做出的限制。 以上便是对理论上的争议点进行的分析,其实矿业权究竟属于物权,还是准物权对于矿业权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的影响甚微。因为矿业权等准物权适用物权的法律效果。《物权法》在矿业权等准物权上更多的是一般原则性规定,我国立法机关的立法思路决定了准物权在物权法中的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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