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陈卫东,(荷)斯普瑞肯 主编 页数:438 字数:335000
Tag标签:无
内容概要
本书是“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论丛”系列之一,收录了中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较研究;欧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分析等内容。
本书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作者简介
陈卫东,男,1960年7月生于山东省蓬莱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1983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8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88年晋升为讲师,1993年晋升为副教授,1997年破格晋升为教授。1998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并被批准为博士生导师。1999年被评选为北京市优秀青年法学家,2001年获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主要著作有:《刑事二审程序论》、《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研究》、《自诉案件审判程序论》、《检察监督职能论》、《刑事特别程序的实践和探讨》、《刑事普通程序》、《中国刑事诉讼法》等专著多部;并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承担多项国际和国内重大科研项目。
书籍目录
序言
第一部分 中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较研究
第一章 讨论的前提:中欧刑事司法体制l的宏观比较
1.1 引言
1.2 中欧刑事司法体制基本要素比较
1.3 结论
第二章 欧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1 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2 德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3 法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4 荷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5 欧洲人权法院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判例法
2.6 结语
第三章 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
3.1 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条文根据
3.2 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司法实践
3.3 新《刑事诉讼法》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最新规定
3.4 结语
第四章 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分析
4.1 司法传统与排除障碍
4.2 诉讼构造与排除障碍
4.3 执法实践与排除障碍
第五章 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5.1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配套制度
5.2 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第六章 结语
第二部分 《看守所法专家建议稿》及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看守所的设置、管理与人员
第三章 入所
第四章 管理
第一节 过渡管理
第二节 分押分管原则
第三节 警戒、看守
第四节 在押人员的财物管理
第五节 提讯
第六节 临时出所
第七节 纪律、奖励与惩戒
第五章 在押人员的权利与待遇
第二节 人身权利
第二节 生活待遇
第三节 医疗权利
第四节 与外界联系
第五节 法律帮助权
第六节 政治、经济、文化权利
第六章 出所
第七章 对看守所监管执法的监督
第一节 驻所检察官的监督
第二节 投诉处理程序
第三节 看守所内死因调查程序
第四节 羁押巡视制度
第八章 特殊人群的关押
第一节 对外国人的关押
第二节 对未成年人、女性、残疾人的关押
第三节 对精神病患者、吸毒者、艾滋病患者及其他传染病患者的关押
第九章 附则
欧方专家评论
1.为什么看守所法规如此重要
2.联合国的羁押标准
3.欧洲羁押标准
4.欧盟的羁押立法和实践
5.联合国与欧洲羁押标准和中国羁押体系的关联性——法律文化和移植问题
6.中国的实证研究和对欧洲的访问
7.对看守所法草案的个人评论
第三部分 警察讯问技能的提升
1.前言
2.从“供述为王”到“寻求真相”的转型
3.讯问培训
4.中国技能培训项目
5.结论
6.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半个世纪以来的国际社会反酷刑的经验已经充分表明,虽然制裁与追究责任对于遏制酷刑非常重要,但酷刑的治理主要是靠预防,而非制裁。因此在我们的研究中,我们致力于在审前羁押的场所——看守所中建立起两项预防性制度:羁押场所巡视制度与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两项预防酷刑的机制在中国的两个地区进行了实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同时着眼于所有犯罪嫌疑人均会进入的看守所这一物理地点,重点研究了看守所如何迈向法治,中欧双方的研究人员共同起草了看守所示范法,旨在为中国官方正在进行的看守所立法提供参考资料。 与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相同,中国推进刑事司法改革前行主要的障碍在于警察权的规范。酷刑与刑讯逼供的发生通常与讯问犯罪嫌疑人这种侦查行为直接相关,帮助警察更好地掌握与运用讯问技巧有助于警察对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策略的依赖。基于这种考虑,在我们的项目中第三项重点就是讯问技能的警察培训活动,来自比利时、荷兰的讯问专家与中国警察院校的专家共同组织了两期警察师资培训班,详细介绍了欧洲警察讯问的各项技能,中欧双方的讯问同行围绕着具体的案例及场景、主要的讯问技能进行了深入的交流。欧方同行所使用的互动式培训方法也给中方的培训者不少启示。 二、中欧合作开展反酷刑研究的重要性 欧洲同行对于反酷刑问题的研究以及欧盟国家在反酷刑方面的实践,对于中国以及世界上的许多国家的反酷刑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借鉴价值。《欧洲人权公约》、《欧洲反酷刑公约》以及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全面且细致地揭示出欧洲国家遏制酷刑的路径、方法与法治原有人民法院刑事再审决定书或者刑事裁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的,看守所应当允许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总结上述规定,该条认为,对在押人员的提解工作必须加以严格的法律规制,具体的规制办法可以从五个方面进行。具体说来:首先,在押人员临时出所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非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批准不得办理提解。其次,提解在押人员出所时,必须凭案件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加盖看守所提讯专用证的提解证,以及提解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并经看守所所长批准。第三,期限的限制。在押人员出所最长为48小时,一般不得延长。其四,对提解工作人员人数的要求。为确保提解工作的安全进行,提解工作人员必须达到一定的人数标准,即每提解一名在押人员,提解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此外,对于不符合这些限制条件的提解,基于安全考虑,应当赋予看守所拒绝提解的权力。 对于出所就医的,或者因在押人员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或者死亡以及需要出所办理结婚登记等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需要出所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58条规定:“罪犯需要办理婚姻登记等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应当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出所办理,由二名以上民警押解。”第59条规定:“罪犯进行民事诉讼需要出庭时,应当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
编辑推荐
《遏制酷刑的三重路径:程序制裁、羁押场所的预防与警察讯问技能的提升》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无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