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朱茂林,韩世春 著 页数:352 字数:243000
内容概要
工伤赔偿纠纷的重点与难点在于证据的取得与保存,具体而言,主要涉及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证明工伤事故经过的证据以及证明事故伤害情况的证据三方面,其中以劳动关系的证据问题最为突出。因此,在工伤认定环节,充分做足证据工作对于劳动者维权意义尤为重要。《工伤保险条例释解、取证与维权妙计》在厘清工伤赔偿纠纷流程与计算标准的基础上,着重针对不同行业工伤赔偿取证做了细致分析。
作者简介
朱茂林,北京以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毕业于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获硕士学位,长期从事劳动政法实务与研究工作。从业以来,共代理过数百件劳动争议案件,其中有多起工伤赔偿案件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如被《检查日报》整版特稿报道的“自杀”职工工厂某工伤认定案。代理案件的同时,先后为多家用人单位或政府部门提供劳动法以及工伤、职业病事件的顾问工作,积极协助用人单位或争睹部门妥善解决争议纠纷,如为河北某县政府提供专项法律顾问及协助县政府妥善处理数百职业病上访案件。在总结实务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实务研究工作,先后参与《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的制定与修改工作,并编写《工伤保险15问》、《劳动合同法疑难案例解析》、《五险一金实务精解—养老保险实务精解》、《外商投资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全解》等多部实务著作,另在《半月谈》、《职业》、《现代职业安全》等期刊杂志上发表专业文章多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中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
第二章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第一节 新旧《工伤保险条例》之比较
第二节 新《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动者的影响
第三节 新《工伤保险条例》对用人单位的影响
第三章 工伤处理取证技巧与维权妙计
第一节 证据概述
一、证据种类及相关法律规定
二、证明责任
三、如何运用证据
四、法官怎样认定证据
第二节 工伤认定环节的取证技巧与维权妙计
一、工伤认定环节证据要求概述
二、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取证技巧与维权妙计
1.建筑行业的劳动关系取证及维权
2.餐饮行业的劳动关系取证及维权
3.劳务派遣行业的劳动关系取证及维权
4.虚假劳动关系破解的取证及维权
三、关于确认受伤事实的取证技巧与维权妙计
1.安全生产事故的取证
2.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取证
3.第三人暴力伤害的取证
4.境外劳务派遣期间工伤的取证
5.突发疾病死亡的取证
第三节 工伤待遇的取证技巧与维权妙计
1.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证据要求及取证技巧
2.有关本人工资的证据要求及取证技巧
3.有关停工留薪期待遇的证据要求及取证技巧
4.有关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的证据要求及取证技巧
5.有关交通费、住宿费的证据要求及取证技巧
6.有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证据要求及取证技巧
7.有关伤残津贴的证据要求及取证技巧
8.有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证据要求及取证技巧
9.有关生活护理费的证据要求及取证技巧
10.有关丧葬补助费的证据要求及取证技巧
11.有关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证据要求及取证技巧
12.有关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证据要求及取证技巧
13.有关工伤辅助器具费的证据要求及取证技巧
14.有关非法用工工伤待遇的证据要求及取证技巧
第四章 工伤事故赔偿相关法律文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
民事起诉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答辩状
诉讼费用缓交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先予执行申请书
行政诉讼起诉状
行政复议申请书
第五章 工伤事故赔偿操作示意图
劳动能力鉴定操作指南示意图
工伤实用赔偿流程图
工伤待遇确定操作流程示意图
附录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与司法解释
工伤保险条例
(2010年12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20lO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节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节录)
(2011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
法律援助条例
(2003年7月21日)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1995年5月10日)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1994年12月3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2003年9月23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8日)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2006年11月2日)
职业病目录
(2002年4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2004年7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复议仲裁决定书可否作为执行依据问题的批复
(1996年7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1年12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
(2000年7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先予执行的函
(1994年8月10日)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3.通过公证机关的公证行为取证。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证机关可以办理证据保全的公证事项,劳动者在遭遇取证困境时,可向公证机关申请保全证据的公证,保全的形式包括对谈判行为进行公证、对录音录像过程进行公证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维权妙计】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对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分上。 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欠缺的仅仅是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形式要件。用人单位的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一般都符合上述特征,均属于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为被服务对象提供特定的劳动服务,被服务方依约支付报酬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其特点是双方为平等主体,提供的劳动内容具有特定性,双方按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一般不存在从属关系。例如,家庭的钟点工,病人的临时护理工,单位或者个人因特定需要雇请的搬运、装卸、挖掘、装修工等。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较为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性的生产要素结合关系,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结关系。 第二,事实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从属关系,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有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并不是需要方的成员,而是按照双方约定的劳动内容从事劳动。虽然劳务的需方有督促劳务提供者按约定劳动的权利,但这应属于对劳务质量的验收,而不是管理行为。同样,劳务提供者也有督促被服务对象按约付酬的权利。 第三,事实劳动关系中的主体一方必定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则可以双方都是单位或个人,或者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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