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编 页数:713 字数:1074000
内容概要
《公司法律规范集成典型案例与疑难精解(5)》根据司法实务的需要,分为综合、设立与登记、公司治理、公司融资、公司解散、清算、破产、公司财务、会计与税收、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纠纷处理程序等八项专题,对法律规范文件进行编排。在每个专题部分中,按照法律效力层级收录了现行有效、最新实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便于读者进行查阅。此外,《公司法律规范集成典型案例与疑难精解(5)》以脚注的方式解释法律条文之间的适用关系及相关难点,便于读者对重点法条进行理解。
书籍目录
一 综合
法律规范集成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000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000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006年8月27日)
部门规章及文件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2003年1月30日)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11月15日)
司法解释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06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08年5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11年1月27日)
请示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当承提责任问题的批复
(1996年3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
(1998年6月19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1年5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的答复
(2001年9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攀枝花市国债服务部与重庆市涪陵财政国债服务部证券回购纠纷执行请示案的复函
(2003年6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股东因公司设立后的增资瑕疵应否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问题的复函
(2003年12月11日)
典型案例
张桂平诉王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疑难精解
1. 有限责任公司如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 股份有限公司如何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3. 个人股权转让如何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4. 如何认定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效力7
5. 公司分支机构在法人变更中注销,是否影响公司承担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
6.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处置辖区内资产,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7. 如何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法律后果?
8. 分公司可否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如准其参加诉讼,谁享有实体上权利和义务?
9.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
10. 公司股东退出公司后,又以公司在其股东资格存续期间,对其隐瞒真实经营状况为由,诉请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法院应否支持?
1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对公司账簿行使查阅权是否应受一定持股比例的限制?
12. 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是否可对公司行使知情权?
13. 股东可否委托他人在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
14. 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股东表决权是否包括人数决?
15. 董事是否一定要具备股东身份?
16. 董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人数或所占比例是否有强制性规定?
17. 隐名股东确认其股东地位应受何种限制?
18. 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有何区别?
19. 制定公司章程需注意哪些问题?
20. 如何认定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效力?
21. 涉及公司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尽到何种注意义务?
二 设立与登记
法律规范集成
(一)股权投资部门规章及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问题的答复
(1999年5月27日)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2008年6月25日)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2009年1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
三 公司治理
四 公司融资
五 公司解散、清算、破产
六 公司财务、会计与税收
七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
八 纠纷处理程序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八、银行申请年度指标,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以及《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上年度合并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外汇资金来源及运用情况表(如系初次申请,还需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上年度对外担保业务及合规情况(新成立银行除外); (四)本年度的业务开展计划;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九、实行余额管理的境内银行,其指标可以由该银行直接使用,也可以分解给该银行的境内分支机构(包括对指标实行集中管理、在境内没有设立法人机构的外国银行分支行)使用。 十、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应严格控制在外汇局核定的指标范围内,被担保人不受与境内机构的股权关系、净资产比例和盈利状况等限制,但应符合国家有关担保等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监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 十一、银行提供非融资性对外担保,其被担保人或受益人至少有一方应为在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或至少有一方应为境内机构按照规定在境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机构。 十二、银行总行或对指标实行集中管理的主报告行应及时汇总本行全部对外担保情况,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定期备案手续,填报《境内银行对外担保汇总备案表》、《境内银行新签约融资性对外担保逐笔备案表》和《境内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履约逐笔备案表》(见附件3(1)、(2)、(3))。银行按上述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视同登记,外汇局不再为银行出具对外担保登记证明文件。 以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名义提供的对外担保,该分支机构也应当按上述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但不纳入外汇局系统对外担保数据统计。 银行在指标内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不以外汇局备案为生效要件。超出指标擅自提供对外担保,按照《办法》等规定处理。 十三、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应向外汇局逐笔申请核准。对外担保业务笔数较多、内部管理规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其提供对外担保(包括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可参照本通知第五、八条规定的程序,以法人为主体向外汇局申请核定余额指标。在核定的指标范围内,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无需像外汇局逐笔申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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