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编 页数:1003 字数:1506000
内容概要
《银行法律规范集成典型案例与疑难精解》(作者法规应用研究中心)根据银行相关法律实务的需要,分为综合、银行治理、业务经营规则、风险管理与内控、监管准入等专题,对法律规范文件进行编排。在每个专题部分中,该按照法律效力层级收录了现行有效、最新实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便于读者进行查阅。此外,本书以脚注的方式解释法律条文之间的适用关系及相关难点,便于读者对重点法条进行理解。
书籍目录
一、综合
二、银行治理
三、业务经营规则
四、风险管理与内控
五、监管准入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三节 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圈】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债权让与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问】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最商额保证的保证期间】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竟合的处理】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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