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刑法罪名适用

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于洋  页数:351  字数:456000  

前言

一、为什么必须使用本书从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录取来看,大多数考生只求政治成绩能通过国家线即可,但是对于一部分想报考竞争相对激烈的学校或专业的考生而言,对他们的政治考研的分数却有较高的要求,这种要求集中体现在知识的深化和能力的提升方面,而要提升这种能力,就必须对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进行精读。纵观历年考研政治试题,其命制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基本原理,二是热点问题。其中,基本原理部分的试题大多数是对文献原著、近代中国重要会议的直接或间接的考查,本书总结了考研政治必考的重要文献和会议,考生只要对本书进行精读,必能在考场上轻车熟路,稳拿考研高分。(1)经典原著的考题。通常以选择题或者分析题的形式分布在考研试题中,主要集中对文献中重要观点和理论的考查。 (2)历次重要会议的考题。通常以选择题的形式分布在考研试题中,主要集中对近代中国历次重要会议的内容和意义的考查。  二、关于本书的策划精读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是我们搞马克思主义专业研究必备的基本功。我在中国人民大学读中共党史专业时,在老师的指导下,精读了大量的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特别是对毛泽东同志的著作下了很多的功夫,做了大量的读书笔记。这些基本功为我现在从事研究生考试的研究和辅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11年3月,我的两位来自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学生:张筱雯(考上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彭丽(考上了清华大学法学院)来编辑部实习。她们介绍了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考生复习政治的有关情况:同学之间分工总结了中国共产党的历次代表大会以及教材中涉及到的毛泽东同志的著作的主要内容,复印了之后人手一份,对政治复习帮助极大。学生的建议再次激发了我对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的研究热情,但是,如何把马克思主义的经典文献跟我们考研政治有机结合起来,这是编写本书首先遇到的问题。 三、关于本书的写作在具体写作时我们确定了两个编写原则:第一,要突出文献的主要内容和思想;第二,要紧密结合考研所需。凡是跟考试无关的内容就不论述或仅做简单介绍;凡是跟考试密切相关的就要重点论述。在此基础上,编辑部确定了本书体例结构:(1)文献解读。重点介绍文献产生的背景、主要内容及其理论意义。内容的分析与阐述与教育部组编的《思想理论政治大纲解析》完全一致。(2)真题回顾。通过对历年考研政治真题的回顾,使考生明晰经典文献与考研政治之间的关系,掌握考试的重点和难点。(3)模拟试题。按照考研政治题型的要求,编写了选择题和材料分析题,便于读者进行自测,更深层次地理解文献内容和满足考研复习的需要。本书的编写是编辑部集体智慧的结晶。贾向云博士负责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著作部分;杨娅娟同志负责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著作和中国共产党历次代表大会部分。我则负责对各部分进行审读和修改。由于时间和研究水平的局限,本书肯定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我们今后也会对文献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内容概要

  本丛书具有以下特色:
  1.内容全面,编排科学
  本丛书的分册设置以《刑法》分则的章节顺序为标准,共分为五个分册:第一分册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02-139条之一),第二分册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刑法》第140-231条),第三分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刑法》第232-276条之一),第四分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刑法》第277-381条),第五分册为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刑法》第382-451条)。本丛书涵盖《刑法》分则的全部条文,具有查阅的方便性和搜索的快捷性。
2.体例完整,重点突出
  本丛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2003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200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2011年4月27日)确定的罪名,撰写具体内容。
  本丛书在体例编排上,按照“刑法条文”、“概念”、“立案标准”、“犯罪构成”、“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量刑标准”、“疑难问题”、“案例指引”、“法律适用”的结构顺序,突出了层次性、逻辑性,以图表的形式展现,对刑法罪名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进行全面释解。
  本丛书针对重点罪名,以罪名适用、案例指引、疑难问题和证据规范为重点,就应对实务难题、适用证据规范、进行定罪量刑等实务进行指导,便于在实践中全面把握罪名适用,对解决具体案件提供帮助和参考。
3.案例典型,证据充实
  为方便读者准确理解刑法罪名并灵活运用于司法实践,本丛书在重点罪名的“案例指引”部分,以典型案例为依托,对具体案件证据实务中的关键、疑难问题进行指导,从而为解决同类案件提供有效方法和参考。
  本丛书的案例来源于各级法院所裁判的真实案例,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证据规范是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0年12月30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3月14日)等为依据进行深入分析,具有指导性。典型案例与证据难题的分析紧密结合,方便读者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证据规范。
  4. 规范准确,实用性强
  本丛书根据司法实务的需要,在具体罪名的“法律适用”部分,按照我国的立法体系分别收录现行有效、最新实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地方规范性文件等。具体而言,收录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10月30日)、《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2009年8月27日修正)、1997年3月25日-2012年3月31日之间全部司法解释及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文件,同时,适当收录了部分至今仍可参照执行的1997年3月之前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通知、纪要及请示答复等涉及罪刑适用的司法文件和地方规范性文件。

作者简介

作者均为司法工作一线人员。根据不同分册读者对象的不同,分别邀请在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工作单位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多年从业经验的同志撰写。

书籍目录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
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刑法第108条)
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
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
12.资敌罪(刑法第112条)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1.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2.决水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3.爆炸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4.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l款)
6.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7.过失决水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8.过失爆炸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9.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10.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11.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12.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13.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l款)
15.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
16.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
17.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
18.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
19.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
20.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
21.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条)
22.劫持船只、汽车罪(刑法第122条)
23.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刑法第123条)
2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1款)
25.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2款)
2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法第125条第1款、第3款)
2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5条第2款、第3款)
28.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刑法第126条)
29.盗窃、抢夺怆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7条第1款)
30.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7条第2款)
31.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
3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刑法第128条第2款、第3款)
33.丢失枪支不报罪(刑法第129条)
3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30条)
35.重大飞行事故罪(刑法第131条)
36.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2条)
37.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
38.危险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一)
39.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第1款)
40.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第2款)
41.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
42.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之一)
43.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条)
4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
45.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条)
46.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
47.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条之一)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 刑法条文 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概念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立案标准 本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本罪没有规定“情节”或“结果”方面的要求,即并不要求已经造成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实际后果,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国家领土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不管是在密谋、策划阶段,还是已付诸实施,都应当立案追究。 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权力。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固有的在国内的最高权力和在国际上的独立权力。这种权力是不可分割和不可让与的,不受外来干预和不从属于外来意志。领土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所谓领土完整,是指国家领土不能被分裂,更不能被侵占。国家安全是国家存在的基本条件,是国家稳定发展的基本条件。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是国家独立的标志,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这一客体的重要性,表明背叛国家罪是危害国家的危险犯罪。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背叛国家的犯罪分子,为了破坏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出卖民族利益,总要千方百计地寻找外国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做靠山;而外国或境外敌对势力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搞颠覆活动,也要千方百计地从我国内部寻找中意的代理人,充当内奸。这样一来他们必然相互勾结,狼狈为奸,以期达到他们共同危害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这里所说的外国,是指对我国怀有侵略、控制、颠覆野心的外国政府,也指外国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政党、政治集团以及其他敌对势力,包括外国机构、组织和个人。外国机构,是指外国的官方机构,如政府、军队以及其他国家机关设置的机构,也包括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及办事处等。外国组织,是指外国的政党、政治团体、社会团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通常所说的组织包括机构,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背后往往有某一国国家的政府、军队或者其他官方组织机构的支持、操纵,所以对外国机构加以强调十分必要。外国个人,是指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以及外籍华人等。境外与外国并不相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领域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尚未实施行政管辖的地域,包括尚未回到祖国怀抱的台湾省。所谓境外机构、组织,是指回归之前的台湾和外国的机构、组织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

编辑推荐

《最新刑事办案实务指导•图解刑法罪名适用(第1分册):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编辑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自1997年修订颁布以来,历经多次修正,不断完善。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的刑罚论作出了重大完善,使我国的刑罚结构、量刑制度与行刑制度更为严密规范,减少了13个死刑罪名,“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导向更加明确;完善管制刑及缓刑、假释的执行方式,加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治力度,将危险驾驶、恶意欠薪等违法行为入罪,降低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入罪门槛、加重其法定刑等,体现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4月27日颁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刑法罪名增至451个。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司法工作人员提出了更大挑战和更高要求。为满足广大司法工作人员刑事办案的需要,我们特约请了司法工作一线的人员编写了本套最新刑事办案实务指导丛书——《图解刑法罪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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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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